石油化工

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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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学校主要的危化品种类主要是指学生实验用的化学药品。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学校实验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三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有危化品存放场所,必须将相关资料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六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 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第二十一条  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三条  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第五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第二十五条  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危化品的使用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 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  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条  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第六章   报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第三十二条   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采购部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全环境保障部、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学校将视情节给予50-500元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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