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化学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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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学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剧毒、爆炸、易爆、怕潮、怕光)进行分别储存,液体与固体要分开贮存。
2、 易燃、易爆的药品要远离药源,分别储存于低温、干燥处。
3、 从大瓶内取出药品,用后剩余部分,不得倒回原瓶内,必须另装小瓶储存。以免影响原瓶药品的纯度,小瓶上要加标签,以备再用。
4、 对于易燃及易发生泡沫的药品,严禁在密闭的情况下剧烈摇荡,以免发生爆炸危险。
5、 所储存的药品,必须有明显标签,对有毒、易爆药品要有特殊标记,不准随意弄掉标签,以免错用药品发生危险。
6、 对无标签而又不知其性质的药品,不得随意乱动乱用,必须经过化验确定后,方可使用。
7、 工作室内需经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或有毒药品,必须分别妥善保存在药品柜内,须以红色标签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并加注“易燃”、“易爆”、“有毒气”等字样。
8、 剧毒药品要严加管理,如必须使用时,须经技术人员批准签字限量领用,对用后剩余部分,领取人必须亲自办理归库手续,或交指定专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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