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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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危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1、 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办理。
2、 运输装卸危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 禁止用绝缘软管进行导液工作。
(3) 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式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3、 装运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水泥船、制动系统不灵的汽车不得装运危险物品。
4、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品的车、船。
5、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高速行驶、不得超车,通过市区时,应遵守所在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6、 装运的危险物品必须有良好的包装,运输液体危险品的槽车或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二、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1、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专用的场地,实行定人保管。
2、 储存化学危险品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与其它货物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隔离存放,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 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或采取喷淋降温措施。
5、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式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地点存放。
6、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及场所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三、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1、 剧毒物品由使用者和仓库根据用量提出计划,经安全主管审核,报生产总经理批准,交采购员采购。
2、 剧毒品领用时,应建立登记手续并注明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必须由有关人员(领用、保管、批准)签字。
3、 危险品使用须做好防火、防毒、防泄漏、防静电工作。
4、 分管领导和保管人员应定期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库存和领用情况。
5、 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6、 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7、 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准备和检查好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
8、 使用化学危险品应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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