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锚索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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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索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练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锚索支护工要熟悉锚索支护原理,锚索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熟悉作业地点环境,能够熟练使用支护工具,熟悉锚杆机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并做好使用前后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第2条 锚索支护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规定。
   第3条 锚索的锚固长度和锚固力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4条 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状况,严防片帮、冒顶伤人。在有架空线巷道内作业时,要先停电。
   第5条 打锚索眼时,要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有异常时,必须迅速闪开,防止断钎伤人,钻机5m以内不得有闲杂人员。
   第6条 锚索张拉预紧力应控制在80~100千牛,锚索安装48小时后,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张拉时如发现锚固不合格,必须补打合格的锚索。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
   第7条 钢铰线旋向应与搅拌工具旋转方向相反。
   第8条 使用锚杆钻机或其他钻眼机具对巷道拱部进行打眼工作,钎子不能正常随机退出时作业人员要避开钎子的滑落空间,钻眼作业退钎、钎子接长时必须有专人用手把住钎子,防止钎子下滑。
   第9条 锚索的涨拉机具必须保持完好。
   第10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3m,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必须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台。
   第11条 如实填写现场施工原始记录。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及工区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第13条 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14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现工程质量动态达标,不合格的工程或工序坚决予以整改或纠正。
   第15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和避灾撤离路线。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锚索支护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违章作业,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七) 私截或使用不合格锚索的,原始记录填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八) 空顶作业、支护不及时的;
   (九) 不使用前探梁或前移不及时的。
   第17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8条 不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问题未当班处理,私自留给下一班并隐瞒问题,造成后果的对其罚款50~200元/次。
   第19条 不按规程要求使用支护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对其罚款200~1000元。
   第20条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锚索施工编号或编号不清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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