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掘进队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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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进支护工是巷道支护质量、各种支护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支护设备清洁卫生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掘进支护工必须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悉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完成本班支护工作,工序合理穿插,保证完成本班进尺。
   第2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摘除危岩悬矸。
   第3条 负责操作锚杆机、风钻及煤帮机,移设前探梁或支设液压柱,完成临时支护;完成巷道顶帮永久支护。
   第4条 负责各种支护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清洁卫生。
   第5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 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保证支护质量。
   第6条 根据顶板岩性变化情况,及时加强顶板及两帮控制,保证安全生产。
   第7条 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数量、使用方法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8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锚索间排距打设锚杆、锚索。锚杆、锚索锚入硬岩,角度符合规定,抗拔力达到规定要求。
   第9条 锚网紧贴岩面,搭接合理,联接牢固,钢带压接符合规定。
   第10条 遇顶板破碎、顶板及两帮压力大等特殊情况,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加强支护。
   第11条 支护完毕,钻具设备及管线撤至机组后或物料架上摆放整齐。
   第12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锚杆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3条 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第14条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打。
   第15条 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并及时做好标记、记录。顶板托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第16条 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状况,严防片帮伤人。在有架线巷道内作业时,要先停电。
   第17条 打锚索眼时,要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有异常时,必须迅速闪开,防止断钎伤人,钻机工作时5米以内不得有闲杂人员。
   第18条 锚索涨拉预紧力应控制在100 kN(φ15.24mm)、120kN(φ17.8mm),锚索安装48小时后,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涨拉时如发现锚固不合格,必须补打合格锚索。
   第19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第20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锚杆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未敲帮问顶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迎头前探支护不正常使用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打设锚杆(索)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迎头不正常执行锚杆拉力检测或拉力器压力表不起作用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连续两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迎头3米内有一条锚杆失效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及时支护造成空顶时间较长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前探梁弯曲变形、前探梁缺吊环或加固不牢的,使用液压支柱作临时支护时,支柱漏液、初撑力不足、不按规定使用双柱或未挂防倒绳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锚杆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锚网压茬、连接不合格,5米范围内有两处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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