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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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电缆井、化粪池、粗苯加氢装置、火炬现场区域、污水处理站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危险场所(以下简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操作、巡检等作业(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3、现场管理
第一条  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条  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  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四条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经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具。每日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
第七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 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 mg/m3。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八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 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九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污水处理站、粗苯加氢装置、公用工程每年至少组织员工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相关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在进入现场前应接受装置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将硫化氢危险作业场所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双方要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管理的装置(部门)要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 涉及硫化氢作业的装置(部门)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演练。
第十五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装置部门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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