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手持机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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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条例。
第2条 熟悉并熟练掌握手持机的日常业务功能及操作方法。
第3条 手持机在入库、拆箱、领用发放、退库、数据上报等业务流程中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领用发放手持机用户操作手册中规定地操作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避免误操作。
第4条 每班必须将本班入库、拆箱、领用发放、退库的爆破材料信息如实采集保存在手持机中,确保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当班所做业务,当班采集保存到手持机中,不得延后采集,更不得漏采。
第5条 爆破材料库管理员、爆破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人员卡,不得转借,仅限本人使用;丢失应及时到发卡部门挂失及补办。如因岗位或内部调整,应向发卡部门交还此卡或申办新岗位用卡。
第6条 手持机操作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导致数据采集错误,无法更改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或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解决(如需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确保及时恢复正常数据采集,保证业务正常进行。人员卡、单位卡由于操作失误被锁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实际情况(如需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以便尽快解锁。人员卡被锁后,当事人不得参与爆破材料业务,直至解锁。
第7条 手持机相关数据定期(每5日)由爆破材料库负责人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不得延期上报或漏报。
第8条 业务完成后,检查手持机是否完好,数据是否准确,电池是否充足,并将手持机放到指定地点,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第9条 手持机操作必须由取得特殊作业证、当地公安局颁发的作业证、民爆材料信息系统人员卡的爆破材料库管理员、爆破员完成,其他任何人不得操作手持机。
第10条 认真保管好手持机,任何人不得损坏、故意破坏手持机,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手持机中数据,违者严肃

处理。发现手持机损坏,及时上主管部门或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不影响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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