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监区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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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值班人员应是监区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当日全区安全生产指挥协调。监区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掌握现场情况。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4条 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同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5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严防事故的扩大。
第6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禁脱岗,做好值班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的,未及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未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未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监区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监区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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