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材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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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单位的材料供应和核算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负责全监区的材料领取、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对小仓库的库存材料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领取、发放材料要有记录,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3条 增强责任心,做到物尽所用,杜绝浪费。
第4条 深入现场,及时掌握井下各种材料的使用情况。
第5条 及时向监区提交本月的材料计划。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对分管材料库了解不清,造成因缺少材料影响监区生产的,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为能做好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浪费的,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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