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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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工作实现全员管理,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意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须制定安全教育制度。
        1、对新进厂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学时不得低于72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认真做好培训记录。
        2、变换工种或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工种操作规程的教育学习,并按新进厂员工的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企业每年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不少于20小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本岗位操作。每年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5、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学时。
        6、各队、班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7、队长、车间主任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讲话。
        8、企业负责人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讲话。
        9、各班组每天上班前对班组成员进行10分钟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10、上级各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政策、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员工学习,传达到每一个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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