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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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民用爆破企业的行业规划要求,确定专门的销售场所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仓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专用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秘保卫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上级专营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五桥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销售。
        第五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同时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存2年备查。 
        第六条  销售民爆物品后3日内将销售数量、品种和购买单位向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爆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并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购买、销售、运输、储存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万州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区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按照许可规定的收货单位、存放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和品种数量运输。
        第九条  运输民爆物品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按规定安装有关警示标志,按照规定车速行驶。按。照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保卫制度》、《仓库进出库制度》、《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收发、储存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搬运装卸制度》、《运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若违反上述制度,根据情节后果,除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公司将同时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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