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民爆物品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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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时,要把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技措计划、维修、专项资金计划等列入其中,保证所需资金足够投入、发放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目前财税系统没有明确规定准许预提安全费用,凡是用于安全投入和技改的资金均实行实报实销,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所需投入得以有效实施;
第二条 保证公司劳保用品、消防器材、职业病防治等费用合理使用;
第三条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财产保险等费用,协同有关部门作好理赔工作;
第四条 对需上报的书面材料、文件、数据和其它涉及公民个人的证明,必须经严格审查或领导审定,方可盖上企业或有关部门印鉴,执印人员必须谨慎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印鉴安全;
第五条 财务部门的资料和票据,按照规定分门别类建档归档,作好保存待查,并作好防火、防蛀蚀工作;
第六条严格现金、有价证券管理,按照银行库存限额规定,每天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发放工资、奖金,当天未发完的又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采取其它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 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两人以上办理,万元以上的,应派专车护送;
第八条 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不准私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账户和现金储存情况。
第九条 财务科的票据保管室、现金存放室、应采取铁门、铁窗、铁柜、报警装置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严格审验经济往来中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的真伪,严防有关印鉴被盗盖等诈骗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坚持用户转账或到银行进账,出纳不准收取现金。
有违反以上各条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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