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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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厂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确保工厂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积极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 1. 及时发现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2. 在事故处理中,能够正确判断和指挥,使事故得到及时控制或消除,减少企业财产损失的。 3. 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事故中,能够奋不顾身,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和技改技措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的。 5.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授予部门、公司先进生产等荣誉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 6. 奖励的申报办法:以生产岗位为单位,书面形式报生产主管,由生产主管核实后,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条:惩处 1.在生产车间发现非生产用电炉、家用电器等,除没收其物品外,罚款 50 元。 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 3. 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又无防范措施的岗位,视情节给予 50 一 300 元罚款。 4. 对未完成“安全检查制度”内容的岗位,每少检查一次,罚款 50 元,以台帐记录为考核依据,生产主管每月检查一次。 5. 对违反“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岗位,按其作业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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