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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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监控系统操作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  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  副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工作。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和专项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8条  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
        第9条  负责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11条  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配合调查处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12条  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管理的经验。学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及时升级监控系统。
        第13条  工作中尽职尽职,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出现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进行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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