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安全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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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长助理对科长安排的具体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科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及科内日常工作,当好科长助手。
        第3条 全面掌握全矿安全信息运行情况,及时反馈事故隐患,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抓好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大胆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安监员、信息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4条 带领安全统计员搞好安全统计,对安全统计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5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科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并搞好安全宣传工作。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及防范措施。
        第7条 组织并带头查出“三违”,行使处罚权。
        第8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巡回检查,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并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第12条 安全科科长助理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服,没有及时修改或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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