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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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8条   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9条   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第10条  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1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2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3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4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5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6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1条  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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