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入井检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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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
        第2条 凡入、出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
        第3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及时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定位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
        第4条 对携带的违禁物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其立即改正外,还要在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做好记录。
        第5条 检身工应首先对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
        第6条 上、下井人员乘坐猴车必须按规定排队出入,人员一律从等侯室上、下井,不得抢上、抢下,严禁超员乘坐。
        第7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8条 严禁闲杂人员在井口逗留。
        第9条 检身工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交接班要交接清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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