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危险作业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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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作业的范围

1、一类危险作业范围
      加气区、充装区、供气区、储罐区内贮运压力容器和管道设备动火;在液化石油气罐区、压缩机间、 烃泵房、加气区的动火;槽车装卸台、槽车处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处的动火;加气、充装、供气设备管网接改线的动火。

2、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生产作业区内除一类危险作业范围外的动火均属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凡属一类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拟定作业方案。
(1)作业的内容;
(2)作业的具体部位,画草图说明;
(3)作业的安全措施,包括加盲板的位置,扫描置换的方式、放散措施、现场监护、浓度分析测定、消防人员和器材的配备等;
(4)作业的现场指挥员;
(5)作业的起止时间。
      拟定方案以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查,本单位主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签字后报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审查后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危险作业。

2、凡属二类危险作业也需按一类方案的内容由作业部门拟定作业方案由单位主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批准,并由站安全员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作业。

3、一类危险作业方案须在作业前两天报安全部门。

4、特殊紧急状态下临时抢修用火,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安全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危险作业要在动火证或作业方案所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因故改期或动火部位和方案有改变,需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6、无论一类或二类危险作业,都必须有作业方案并经过批准。无作业方案或未经批准的作业,按违章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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