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化学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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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学毒品的保管

    l、所有入库的化学毒品,应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每批化学毒品只有在具有制造厂的证明书或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技术条件,并包装完整时,才准入库。

    2.待验的化学毒品,可参照本规程要求,暂时保存,但不得与已验的化学毒品混放。

    3.化学毒品应有专门的记录本,详细记录化学毒品入库、出库情况,其中包括:毒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以及领用单位、领用时间、数量和领用人,发放人等项目。

    4.有毒化学物品的保管应按下列要求:

    (l)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库房内,并按毒害性质分类保管。灭火方法不同以及互相作用的毒品不得存放在一起,应加可靠的隔离。

    (2)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3)包装应坚固、完好,不得破损渗漏,并应整齐地放在料架上,料架之间应有0.8-l米宽的通道。

    (4)如果堆放,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之间应有0.8-1米宽的通道。

    (5)不允许露天存放。怕水、怕热、怕冷的有毒化学物品,不得在潮湿、低湿处存放。

    (6)保管期间要经常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状况时,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处理,处理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保管人员应了解各类毒品的化学性质和有关安全知识。

    5.剧毒化学药品的保管,除应遵守以上七条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严格的出入库、交接班和领发等安全制度,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征得保卫部门的同意。库房必须双人、双锁严加保管,确保安全。

    (2)剧毒化学药品库,应备有专用的称量工具,该工具不得兼作他用。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任何物品。

    (3)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内,固体状态的允许盛放于木制容器内,但容器内应衬以结实的厚纸外用铁条密封。

    (4)称量工作须有人在旁监护,并应在通风柜中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5)实验室、车间不准存放剧毒化学物品。剧毒化学物品领回后,应立即在监护下使用。如未用完,应返回剧毒化学物品库。

    二、化学毒品的领用办法:

    1.只有经常使用剧毒化学物品的单位方准领取。如临时需要领取时,应由双方单位领导批准。

    2.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领取工作。领取时须领用单位领导批准。

    3.领取时,必须两人共同前往,相互督促。

    4.领回后,应存放在专门的橱柜内,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三、化学毒品的使用要求:

    1.使用单位的领导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化学毒品的安全卫生规定。

    2.操作人员应了解有毒化学物品的性质和有关安全卫生知识,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工艺装备应尽量密封,空气中的毒物浓度应定期测定,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标准。

    4。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工作后,防护用具应存放于专门地点,不得带回家中或穿到公共场所,

    5.使用的工具;设备应经常检查,使其处于安全良好状态,如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6.吸取液态有毒化学物品时,应用移液管,严禁用嘴吸。

    7.工作后必须将手洗干净。

    8.使用剧毒化学物品,除按上述规定外,还有下列要求:

    (1)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

    (2)工艺装备应在有局部通风装置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

    (3)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

    (4)剧毒化学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

    (5)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化学物品。

    (6)剧毒化学物品的溶糟应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

    (7)经过剧毒化学物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用清水冲洗,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四、化学毒品及其废渣废液的处理:

    1、化学毒品及其废渣、废液必须进行消毒处理,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2、剧毒化学物品的包装和容器需要报废时,也须进行消毒处理,不得随便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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