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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事规则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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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事规则模板7篇

  ①中共xx市教育局党委议事规则

  ②xx镇党委议事规则

  ③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④xx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⑤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⑥xx镇政府办公会议事规则

  ⑦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01

中共xx市教育局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局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xx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市教育局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非党委成员的局领导列席。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确定召开时间;遇有重要情况,党委书记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五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第七条 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草拟、审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讨论决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全市教育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安排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审议局直属事业发展规划,大额度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筹措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及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机构设置、撤并、职能及编制调整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学校科级干部的任免、表彰奖励、考核、培养等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市局表彰项目及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重要上报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议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审议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重大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审议机关年度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支出和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审议对机关和单位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安全稳定、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确定议题。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局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严格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根据局党委会时间安排,各党委成员应提前一周准备党委会议题并预告办公室。

  第十六条 通知会议。局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党委成员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召开或市领导召集的会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缺席。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科室(单位)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办公室汇总报主持人审定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第十七条 准备材料。议题材料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准备。制定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事项,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以及风险评估,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拟定可供选择的方案;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议题材料,主办科室(单位)最迟应在开会前2个工作日直送党委成员审阅。

  议题主办科室(单位)会前应认真准备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包括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协商意见、审定事项、分管领导意见等内容,做到文字精炼、叙述表达准确,条理清晰、理由充分、依据正确,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明确;涉密材料应标明密级,明确使用要求。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按通知时间报送议题材料。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局党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审议事项由局分管领导或主办科室(单位)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须党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党委成员须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采取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列席人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局党委会由专人如实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局党委会议决事项以“中共xx市教育局委员会文件”印发。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书记要对执行党委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执行党委决议,要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会议决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委报告。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局党委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局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纳入科室(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党委会决议执行不力,或借故不落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办科室(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局党委年度工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02

xx镇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进一步推进镇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议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市、县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二)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三)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四)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三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社区)、企业、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才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八)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等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镇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会议讨论。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七)会议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请求裁决。

  (八)形成纪要。党委会应安排专人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九)决策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

  (十)情况通报。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五条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

  第六条镇党委会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七条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十一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03

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由党组书记临时召集。

  第二条 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列席。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副主任、机关党办主任列席。另外,可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组会的议题,由政治部向各位局领导收集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四条 党组会的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讨论决定司法行政系统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所涉及的政治建设、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纪律执行等事项;

  4、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事项;

  5、讨论决定属于本局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励和调配(轮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事项;

  6、对上级机关管理和市局协管的干部,研究提出推荐、提名和任免意见;

  7、讨论决定本局制定的各项管理;

  8、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以上)等事项;

  9、讨论决定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等事项;

  10、讨论其它需要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召开党组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所有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准备,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 党组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的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党组会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会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九条 党组会由政治部负责做好原始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负责对党组会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条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对确需传达的内容,要按党组要求统一进行组织。

  第十一条 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和其他党外班子成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 党组会应组织会前学法学纪,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载体。


04

xx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街道党工委是街道工作的核心领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为切实加强街道党工委的制度建设,保证核心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制定党工委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从办事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定、指示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制定党工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

  2、研究关于街道党工委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问题,吸收党员,审批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制定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措施,表彰优秀党员,查处违纪党员。

  3、研究决定街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管卫生、福利优抚等街道主要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4、研究街道集体经济、第三产业、公益事业和发展规划,对所属企业和发展、经营管理方面较大改革举措,提出决策意见。

  5、研究审议办事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对办事处固定资产购置和项目建设投资,提出原则性决策意见。

  6、研究决定群团工作和人民武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经常性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7、研究决定办事处所管干部的安排、使用和奖惩,并按有关规定向区委组织部备案;任免所属企业的厂长(经理)、支部书记;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干部。

  8、研究决定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职级评定及其它福利待遇等问题。

  9、其它需要由党工委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确定。

  2、凡需在党工委会议上作出决议的事项,党工委书记在会前应与有关负责同志沟通情况,提出可行性方案;属于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必须同办事处主任商议,并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

  3、党工委会议内容,除特殊情况,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工作。

  4、党工委会议研究问题,认识一致的要及时作出决议,认识不一致时,一般不急于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复议的事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议事原则和要求

  1、党工委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把上级要求同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做到对上负责对下负责相统一。

  2、党工委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的问题都要由党工委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一经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工委成员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领导义务,自觉加强协调,相互支持配合,确保决议落实。

  3、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岐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4、党工委议事要做到管大事而不包揽日常行政事务。要大力支持行政领导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办事处工作新局面。


05

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 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xx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

  4.确定职权配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定岗定员等管理事项。

  5.讨论重大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研究讨论干部录用、调配、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

  6.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制定完善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重要工作和管理制度。

  7.决定重大财物使用。审议决定重大建设、征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

  8.其他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程序:

  1.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工委委员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党工委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2.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办、局、中心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3.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会上党工委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由党工委会议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4.会后布置和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精神,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相关科室、机构和人员执行。

  5.资料存档和规范管理。会后由党工委秘书及时整理会议议题表,党政班子决策签名加盖党工委公章后按年度、日期、次数会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相关材料一并梳理成册并归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各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议召开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的,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印发。未经批准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凡是未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商量同意跑风漏气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由党工委授权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党工委委员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如以党工委名义发表的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同志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06

xx镇政府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委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细化落实、依法行政”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做到“务实、创新、高效、廉洁”。

  第二条 政府办公会是坚持在行政首长负责制下,镇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决策、细化分解上级和党委研究工作落实的会议,并对党委负责。镇政府工作中的除党委已研究事项外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政府办公会议事的范围是:

  (一)传达和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决定。

  (二)贯彻执行镇党委有关事项的决定,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落实好具体实施意见。

  (三)研究拟订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财政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审议、镇人代会通过后制订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研究落实人大的有关决议、提案和建议、意见。

  (四)研究和部署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项政府工作,研

  究关乎全局、影响安全稳定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等重

  大事项。

  (五)讨论制订政策性、规范性政府文件,研究报请上级政府和镇党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专项资金的设定、使用和管理,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七)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制度建设、勤政廉政建设、法制建设等意见和措施。

  (八)讨论研究政府职权范围内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政府办公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议召集。政府办公会议由镇长召集主持,也可委托副镇长召集主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出席对象。由镇长、副镇长组成,会议召集人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交叉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列席会议的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涉及民生的重大议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若涉及重大议题,可邀请镇党委书记等其他领导出席指导会议。

  (三)议题提出。需向政府办公会议汇报的问题和提交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 有分析论证,有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并拟定一种或几种初步意见提前报镇党政办。

  (四)议题确定。对各分管领导提出的会议议题,由镇党政

  办整理后报镇长在会前确定。会议召开前,镇长应将重要议题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并经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

  (五)会议召开。镇党政办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准备好议事内容的相关文件、材料。

  (六)讨论审定。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要提前作调查研究。对涉及经济发展、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可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一般干部、群众意见,便于在讨论中形成较一致的意见和正确的决定。

  研究每个事项时,先由提议人对事项的背景、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后,由会议召集人视讨论情况作出决定。如需表决,则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如反对意见的人数较多,又非特别紧急事项,可暂缓决定,会后再进行研究论证,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七)通报执行。会议决定形成后,属一般性工作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后执行,重大事项确定决策意向或其他应上报镇党委会审定的,待党委会确定后执行。对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定,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原则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八)会议记录。会议由镇党政办负责派专人记录,记录要准确、完整、实事求是;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镇长审阅后签发。任何人不得更改和随意翻阅原始记录。

  第四章 会议督办

  第五条 政府办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

  (一)政府办公会议决策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涉及对决策进行较大调整或变更的,由政府办公会议决定。

  (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或镇长汇报执行进程和落实结果等办理情况。

  (三)对特殊重要或影响较大的事项由镇长安排部署。

  (四)党政办应及时将会议讨论及决策、决议情况及时告知缺席人员,以便了解情况,做好工作。

  (五)政府办公会决定事项,由党政办负责按规定进行督办。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六条 副镇长不能参加政府办公会的,须向镇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镇长请假;其他应参会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政府办公会的,须向镇党政办请假,经批准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参加政府办公会的参会对象,应按通知要求,提前十分钟到达会场。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回收”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凡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的事项,提交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不得瞒报、捏造材料。因调查不清、故意造假等原因造成决策失误或带来负面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xx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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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二)本规则主要规范会议议事准备、人员、内容、要求、纪律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严格界定议事内容,分别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议事准备

  (一)议题的提出。议题可由局领导直接提出;局机关各科室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

  (二)议题的审定。凡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交由办公室汇总,提交会议讨论;凡准备提交研究的议题涉及几个科室或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主办科室要做好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办公室汇总。凡应协调而未按程序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上会研究议题。

  相关科室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必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必须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

  对于重要决策,应在局党组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

  (三)会议通知和预期报告。局党组会原则上应提前2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出席、列席党组会议的全体人员;局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1天将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

  开会前,主办科室应将到会情况(可到会、请假和缺席人员)报告会议主持人。

  三、参会人员

  (一)局党组会议参会人员为局全体党组成员,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根据需要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局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局领导、局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

  (三)局务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局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务会扩大会议,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相关人员也可根据会议需要参加。

  四、议事内容

  (一)局党组会: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科技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审定需要向市局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规划、部署、检查和总结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会议。

  4.讨论研究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5.每半年至少听取局党支部一次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局机关党组织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及时提出任务、要求和建议,支持党支部工作。

  6.听取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每年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7.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干部职工奖惩的确定。

  9.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0.讨论研究局机关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1.讨论研究加强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和群团等重大问题。

  12.局机关各办公室的人事任免。

  13.研究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干部监督工作。

  14.项目资金的划拨。

  15.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16.固定资产的处置或报废以及设备等资产转让。

  17.审定局行政经费年度预决算,半年听取一次财务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18.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单笔超过1000元)。

  19.其他需要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初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1.班子成员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及本周工作计划,局主要负责人点评并部署当前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科技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讨论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方针、政策及对科技工作等具体实施意见。

  3.讨论通过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制发的科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4.审议局财务预决算及专项经费的安排等。

  5.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等。

  6.审议以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7.机关行政管理及干部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8.需要集体研究涉及审核、审批、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

  9.各办公室提请研究的业务工作事项。

  10.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部署近期应落实的各项工作。

  2.局年度工作思路、阶段工作重点,听取主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

  3.局相关重大活动组织安排。

  4.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记录。

  会议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出席(列席)人员、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及表决情况,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重要问题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五、议事要求

  (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议,要坚持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议而有决,提高效率,会议形成决议后,必须坚决执行。

  (二)凡有文字材料的议题,一般不再念议题的文字材料,只由有关人员作简要的说明,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议题提交办公室负责人要表明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再由与会人员发表个人具体意见,没有补充修改意见的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必重复相同意见。

  (三)局党组会原则上要求党组成员全部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派驻纪检组长列席,并根据实际情况附送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涉及干部问题,应按规定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认真搞好考察,必要时还应与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

  (四)议题的讨论。会议讨论议题时,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者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在讨论干部、人事问题以及其它重大问题时,逐人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当认真考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解决。

  (五)党组会做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尾表态制度。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会议表决和决定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六、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局领导班子成员有要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本人向局长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除参加其他重要会议或出差外地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需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准假后根据要求可安排科室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

  (二)要严格保密纪律,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没有向下传达任务的要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传播,需要传达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传达,任何人不能透露会议讨论意见。

  (三)对集体议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提出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积极执行。

  (四)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婚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七、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认真处理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的关系。通常党组会负责决策,由局长办公会具体部署实施。

  (二)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后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局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各项决议,承办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搪塞应付,久拖不办。

  (三)各科室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报办公室。重要事项要同时直接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并做好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督办记录。

  (四)会议形成的记录、材料由记录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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