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储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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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书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 日年 月 日

篇二:货物运输合同书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书

合同签订地 :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谋求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托运人声明:

1.1 托运方确认并愿意遵守本合同项下的条款规定。

1.2 托运方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重量、数量、体积与货物的实际情

况完全相符,托运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 运输货物:

2.1 货物名称:

2.2 运输方式:

2.3 包装要求:

2.4 收货方式及地点:

第三条承运区域:

3.1 承运区域:

第四条 运输时限:

4.1 运输时限:

4.2 乙方承诺的运输时限指:从乙方签收甲方托运货物次日计算开始,直至乙方向甲方收货单位交货止。

第五条 费用及运费的结算方式、程序:

5.1 运输价格及费用:

□ 参照《价格表》 □保险费用‰

5.2 运费结算方式及程序:

□ 现结:

□ 月结:每月 日前双方核对上月运输帐目,送货单上的收货人签字,除非甲方收货人在收到送货单后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货物已经送达收货人,如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对帐单之日起 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有效发票后,在当月的号前付款给乙方。

□ 其他:

第六条甲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甲方应在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甲方可委托乙方包装,包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7.2 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

7.3 甲方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书面通知乙方。

7.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7.5 甲方有义务提前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发运;提前 小时将所交运的货物送到乙方货场或指定地点。

7.6 在乙方与商场(或收货人)交货发生纠纷时(包括交、退货),甲方有义务进行斡旋。如因非乙方原因,乙方不承担因斡旋不成的而造成的任何责任。

7.7 甲方自愿将货物保价(险)运输的,应按保价(险)金额的 ‰向乙方交纳保价(险)费。如同批货物品名、价值不相同的应分别申明价值,否则高价货物按平均价计算保险金额。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但未向乙方交纳保价(险)费的,视为甲方未保价(险)运输。

7.8 按本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7.9 甲方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按合同约定收取运杂费。

8.2 有权拒绝承运甲方交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

8.3 确保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指定地点。

8.4 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九条 货物的验收及单证的流转:

9.1 货物的验收:甲方或收货人应在接收乙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当即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货损、货差等,应当即提出,并由乙方和甲方或收货人当场做好相关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约定交货义务。

9.2 单证的流转(返单等的操作):甲方需告知其客户签单具体要求并及时协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醒客户规范签单。

第十条 甲方的责任

10.1 由于货物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被污染腐蚀、破坏,造成人身伤害,支使设备损坏的,甲方应予赔偿。

10.2 甲方所托运货物必须包装完好,具体外包装件数当面点清,乙方不负责收货当场拆箱检验。如发现货物整箱数量与所提供的送货单据有所出入或包装有损,不符合包装要求,对此乙方一律予以拒收。

10.3 甲方须向乙方准确提供所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及收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所托运货物的每件货物外包装务必贴有标签(发货单位名称、收货地点、收货门店、序件数、总件数)。如拼箱货物务必附装箱清单在外包装上。

10.4 甲方对易损易碎易坏(变质)如酒类、瓷器、饮料等货物必须采取专用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注明“易碎”字样,且甲方应允许托运过程中 的破损率。玻璃器瓷器承运退货等发生破损乙方不予以理赔。

10.5 甲方务必在乙方开据的托运单上签字确认,内容包括:托运日期、到达门店、货物名称、件数、计价单位、订单号、送货单号、订单取消日期、随货票据号、计费、结帐方式,结帐时以此托运单为准。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

11.1 因乙方责任造成货运事故,乙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未保价(险)的赔偿:出现货损、货差时,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逾期责任:每逾期 日,按当次运费的 %承担违约金。

11.2 如运送到目的地货物包装完好且封条未损或有卖场证明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包装内的数量和质量责任。

11.3 乙方在各商场代表甲方交货时,遇到任何非正常情况,应当场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再处理,

第十二条 交接回单

13.1 乙方凭开据的托运单之客户联至甲方交接。甲、乙双方务必签字确认交接回单。如乙方未按要求交接回单,责任由乙方承担。

13.2 交接回单时碰到有拒收货物未回的单据或超时未回的回单,甲方应当场与乙方确认下次交接该张单据与货物的日期。

13.3 甲方所有的回单,乙方只负责留存自发货日起最长360天的期限。

第十三条 退货交接

14.1 乙方有权根据商场要求接收退货。如甲方有其他要求,应事先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4.2 任何商场有大批量退货。如甲方有其他要求,应事先约定或以书面形通知乙方办理。 14.3 乙方对于文具、五金工具、袜子等小件商品的退货,由甲方与商场约定封箱封好,并附退货明细。乙方只点外箱数,不点具体细数。对于带有赠品的退货商品,乙方不承担对赠品的确认。

14.4 乙方将退货运回后,必须在3天内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7天内提走退货。 14.5 若拒收货物发生遗失乙方按甲方给卖场商品进价(不含税)的价格 100% 进行赔偿;若退货商品发生短缺乙方按商品进价(不含税)的 80% 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由于国家政策及有关运输规定的变化,甲方可以更改或终止合同,本合同的附件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托运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服务期限为壹年:自 年月 日至 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若双方无书面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向下延续一年。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按相关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 月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订时间:年 月日 日

篇三:货物运输合同(正版)

货物运输合同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发布的现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签约方: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托运货物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 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甲方须按照以上约定,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

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五条 运输期限

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确认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

1、运输方式:

√保价运输。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对所托运的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

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非保价运输。

2、运费:以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运费的唯一依据。

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运费价格表(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

3、运杂费:

(1)提货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2)送货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其他运杂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合同期限内,甲方月运费总额未达到1)的调价权。

5、乙方仍保留随时颁布新的价目表及对附加费(包括燃油服务费)修改的权利。乙方将至少提前三十(30)个公历

日通知对收费的任何变更,或任何修改、修正或停止。 (3)单件大件货特服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第七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

1、甲、乙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运输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5日至本(当)月25日运输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运输费用次月 日之前结清。

(4)当票发生运输费由__现金即时付清。

A、托运人 B、收货人

2、在上述运输费用结算日期之前,如因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运输费用达到人民币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支付运输费用。

3、甲方以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必须将支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

(须持有乙方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甲方的银行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的银行帐户名称: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市营业部 ,帐号: 1108020009100348210 。

4、若甲方月结费用连续三个月低于元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月结权利,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5、对于约定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运

输费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第八条 禁止性约定

1、甲方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

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或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

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因申报不实,导致乙方(或乙方委托实际运输的第三人)被国家相关部门罚款或扣车的,甲方应直接向乙方全额赔偿罚款和扣车损失,扣车损失以每天500元计算,但每天实际损失超过500元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乙

方,并随货同行。甲方委托乙方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输费用,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运输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批货物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批货物的全程运费。

3、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甲方对该损毁、灭失货物的保价金额;若甲方选择非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5、甲方不得在应结算运输费用中扣除任何赔偿款。对于发生的赔偿,由甲、乙双方按照其他正常程序处理。

6、甲方在托运货物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的保价金额,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货物装卸及领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 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2、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保管和出示义务。

4、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若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货物装卸的,装卸费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代收货款业务( 有; 无; 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到乙方仓库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2、如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单票手续费不足20元的,乙方按20元收取。手续费由乙方在代收货款中直接扣除。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如因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9、无论乙方是否收取了货款,甲方、收货人均须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如甲方、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输费用,乙方有权在代收的货款中直接先行扣除运输费用。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 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运输合同(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运输合同(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运输合同(运单)为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甲方:(盖章) 乙方: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盖章)

住所: 住所: 扬州市食品工业园连心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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