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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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

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签订委托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七条 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时止。

第十二条 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515

电话: 电话:

E-MAIL: 传真:

日期:201 年月日 日期:201 年月 日

篇二:律师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

篇一: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版

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川律 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就 一事,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 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代理权限为本条第款:

1.特别授权:

2. 一般授权:

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差旅费除外) (大写:),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至

八、特别约定条款:

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非诉讼委托代理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

法则明非讼字〔〕 号

甲方:

乙方: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请乙方委托律师担任甲方处理该项事务的代理人。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责任,是就该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或草拟合同,或参与谈判、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所委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详细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如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则甲方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应将甲方所交费用全部退还。

五、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如下:

1. 律师费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 如需要乙方律师到市区外进行与本项事务有关活动,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1六、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如下: 1.

2.

七、甲、乙双方特殊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至甲 方:

代 表:

乙 方: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 后终止。年 月 日篇三: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1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粤 律非诉字第 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方因 事由,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 。

三、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四、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

六、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七、甲方因乙方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 1律师代理费;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本条所称的过错由乙方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与对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非诉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个人非诉案件代理合同范本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非诉项目)

第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 股权继承 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事项

1.查询、核对被继承人xxx生前在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

2.协助办理法定继承人xx放弃股权继承的公证事宜

3.甲方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事宜

4.协助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确认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 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 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全面、客观、及时向乙方律师介绍项目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据、文件等资料。2. 对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律师的建议和工作独立作出判断,对甲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 费用

1. 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或刷卡方式支付。

2. 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包括下列费用:

a) xx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

b) 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

c)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以外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的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2.除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卷宗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人: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篇二: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签订委托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七条 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时止。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地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515

电话: 电话:

e-mail: 传真:

日期:201 年月日 日期:201 年月 日篇三:律师非诉案件代理规范2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7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 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 要求。

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 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 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 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

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

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 理工作。

第十五条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

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 后果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订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 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 律师在拟订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关副 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十九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www.pindukj.com/hetongfanben/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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