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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土地整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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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土地整理合同范本

土 地 整 理 规 划 设 计 与 预 算 编 制 合 同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委托方: 承接方:

签订日期: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土地整理规划与预算编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

第五条 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工程施工费的2.2%(工程施工费以经有权部门鉴定认可的成果资料为准,由于施工设计调整而增加工程施工费时相应调增设计费、减少工程施工费时不调减设计费),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银行转帐。

支付时间:项目首批资金到帐后一周内付款70%,待施工招标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支付20%,项目验收后一周内支付1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 开户名称:武汉坤盛土地整理设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200 1868 6080 5300 7880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而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定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程量支付费用。如乙方已进行的工程量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费用计算,如乙方已进行的工程量不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费用的一半计算;

6.1.4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甲方承担项目高程点补测和成果评审费用;

6.1.6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应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规范以及施工图的要求提供所有文本资料;

6.2.2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3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 6.2.4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迟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6.2.5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乙方在项目开始施工后,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6.2.6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该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 其他

7.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5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7.6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篇二:土地整理项目合同

土地整理项目合同

合同条款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合同订立单位

甲方:XX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

二、合同文件组成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纪要及补充资料;

④投标书及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包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补充协

议(包括招标期间发出的补充书和有关函件);

⑤合同条件;

⑥图纸;

⑦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⑩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合同形式

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保持不变。

2.合同总价应包括:为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设备租赁费、临时工程费、临时占地租金、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利润以及合同中明示的一切风险等所有费用。

四、合同工程范围

合同的工程范围是指招标文件所列的工程内容及范围。

五、合同的转包与分包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乙方及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转包,如有发生,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取消承包资格,另选施工单位。

六、书面通知

1.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书均以书面文件为准。

2.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于某种原因,需口头指示时,乙方应当接受,监理工程师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对上述口头指示予以补认。

七、工程复核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书面材料,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则:

(1)根据甲方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资料,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臵、标高尺寸正确负

责。若施工中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原始数据不正确或与图纸不符,图纸上所示的各部分的位臵、标高、尺寸有错误或相互矛盾等,应及时通知甲方予以核实。

(2)放样过程中所必须的仪器、机具和劳务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3)复核工程量。乙方应在开工前3天内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对本合同段各项工程数量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包括设计文件自身以及设计文件与施工现场的复核,复核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乙方应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复核后的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相差不超过5%时,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当工程开工后,乙方所报工程量复核资料,甲方均不受理。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2.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臵、标高、尺寸出现超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误差,甲方要求更正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改这些误差,直到甲方满意为止。。

3.监理工程师对放样、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乙方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乙方应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一旦损坏上述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乙方应及时恢复,费用自理。

八、合同的履行

1.合同双方均需认真履行合同赋予各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承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各自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的任何批准或同意,并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2.乙方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有主要人员和机械设备,要根据工地需要及时用于本工程,否则,甲方可采取暂停施工、暂停支付,另行雇用及罚款等一切自认为合理的手段来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书附表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常驻现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工地,请假超过3天时,由甲方审批。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将按 500 元/日给予损失赔偿。如果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能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撤换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新的经甲方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4.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甲方将按违约论处,每发生一次,由乙方给甲方2万元的损失赔偿。

5.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九、进度

1.投标人应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投标书的组成内容一并投报,若有不完善之处,招标人在审议投标文件时可

提出质疑,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送交甲方。

2.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十、工程工期

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在5天内将现场(或部分现场)移交给乙方。乙方接管现场且开工得到批准后,即可开始施工。本期招标工程有效工期在签订时予以明确,工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计起。

1.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和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可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代表应在同乙方商定之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

① 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② 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③ 不可抗力;

④ 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乙方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下列条款确定。

按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乙方赔偿甲方1000元人民币。工期延误赔偿

篇三:山场承包协议

山场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松树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东至,西至 。

二、承包期限为年, 自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

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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