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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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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伙企业法讲义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 、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财产份额的转让

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部转让: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对转让和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三)财产份额的出质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习题1】ABCD四人成立甲普通合伙企业。B以小汽车出资(出资后,小汽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B自己向乙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B以已经作为出资的小汽车质押给债权人乙(乙不知道该汽车属于甲的出资)。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须经A、C、D同意,B可以出质

B.经A、C、D同意,B可以出质

C.未经A、C、D同意,B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A、C、D同意,B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习题2】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答案:B

【习题3】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为各合伙人个人所有

B.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C.为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篇二:司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网的小编整理了合伙企业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考商法知识点:公司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事务执行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债务清偿

一、合伙制度概述

1.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属于非法人组织。

2.合伙的特征(与公司对比)

(1)共同出资

(2)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形式更加多样,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可是使用“公司”,但不得使用"有限责任"。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和积累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出资财产:以所有权出资的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以使用权出资的归合伙人单独所有。 积累财产:全体合伙人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财产份额内部转让:应其他合伙人。

(3)财产份额出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分割: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四、合伙事务的决议和执行

1.合伙事务的决议

(1)一般事务

按约定→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人合性的体现。

(2)特别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吸收他人入伙。

2.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是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此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归属合伙企业。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则进行决议。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①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②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③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④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绝对的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受限制的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与债权人的关系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债权人抵销权、代位权的禁止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法律 敎育 网

(5)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篇三:合伙企业法讲义

合伙企业法讲义

作者: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王伦强

一、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与公司之比较

1、法律地位和成员责任形式

合伙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可作为诉讼主体,但其为非法人主体,不具有独立人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外负责,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为公司制度之基石。成员责任的形式不同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最大区别。

2、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之法律基础,为内部文件,仅具有对内效力;公司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公司章程,其功能是约束公司本身,但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股份公司章程尤其如此。

3、出资人

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公司的出资人可以是法人。

4、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除货币必须以所有权出资、土地只能以使用权出资外,其他财产均既可以所有权、又可以使用权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

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出资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法定形式,除土地外,其他财产只能以所有权出资。

5、资本要求

《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最低资本限额标准。

6、财产性质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理论界有各种不同观点,《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认为合伙企业财产为合伙人按份共有;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所有权归公司。

7、组织机构

对于合伙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立,合伙人可自行约定,法律无强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且公司运营状况往往关涉社会不特定多人利益,因而法律对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机制有诸多强行性规定。

8、盈亏负担

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亦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企业盈利;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来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还须以个人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而且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并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即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合伙企业名称

①禁止性规定。名称中不能含有“有限责任”或“有限”等可能误导公众的字样,但并无法律禁止合伙企业使用“公司”字样。

(二)合伙企业的变更

1、入伙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为入伙。

(1)入伙条件

①合伙企业为人合组织,基于致力于同一事业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第三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②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或在原合伙协议上签字,原合伙人应如实告知入伙人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2)入伙的法律后果

①入伙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2、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消灭,为退伙。

(1)声明退伙(任意退伙、自愿退伙)

①协议退伙:若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可因下列情形之一而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对于何谓“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考虑到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依赖关系,对此解释不应过宽。

②通知退伙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单方通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让其他合伙人有所准备。对何谓“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法律亦无规定,对此解释应局限于当前合伙事务的执行和当前利益的实现,不可做扩大解释。

③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关于退伙的法律规定,擅自退伙,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

①当然退伙

合伙人若有下列情形,其合伙人资格自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自动丧失:

a、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

b、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何谓“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并无法律标准,主要指合伙人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客观上无力支付,应结合财产、信用、劳力等作最一般的理解。

②除名退伙及诉讼

合伙人具下述情形之一,其他合伙人可经一致同意,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将除名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丧失合伙人资格。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后决定除名是否有效。

(3)退伙的法律效果

①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合伙人仅为二人,一人退伙,则合伙解散。

若合伙人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法定退伙,对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依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或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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