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

执业律师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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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聘用合同

聘用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及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执业律师,乙方不得同时接受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聘用。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另行续签本合同。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的规定行使管理权;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业务工作手续;

4、在乙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年审注册手续(注册费由乙方自理);

5、甲方有义务按双方的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甲方名义执业,必须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声誉,接受甲方安排的法律事务。

2、乙方承办案件,须填定《收案登记表》办理收案手续,费用由甲方财务统一收取,乙方不得私自收取律师费,不得向当事人出具白条;

3、乙方承接案件时交由甲方统一编文件档案号,即在《收案登记表》上编出。所办结的案件应在整理结案卷宗后交甲方存档备案,乙方和客户签订的所有合同原件须留甲方一份存档。

4、乙方每年度向甲方缴纳管理费人民币   元、房费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乙方缴纳办公费及纳税的具体办法详见甲方有关财务规定。

5、乙方在办案中出现重大差错或服务质量差而被当事人投诉时或由此引起的任何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和其他后果。

甲方并同时有权酌情罚扣乙方收取的律师费用作为名誉受到损失的补偿,同时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聘用合同,停止办理乙方执业证年审注册手续;

1、乙方被宣告停业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2、乙方执业中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被投诉,并给甲方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

3、乙方没有按时缴纳办公费用;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方法,按甲方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甲方为乙方办理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但应缴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调离时,甲方协助办理有关保险转出手续,同时,甲方可停止为乙方代缴保险费。

第八条 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双方在合同期内不得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拟调离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须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乙方须与甲方财务结清帐目,同时将未结案件一并转移到新所继续办理,甲方方可为乙方办理转所手续。

第九条 如果乙方决定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再与甲方续约,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一个内与甲方财务结清帐目,同时将未结案件一并转移到新所继续办理,甲方方可为乙方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条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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