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合同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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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发行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甲方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权益派发、查询、退出登记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甲方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获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乙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
  (二)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乙方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的甲方债券托管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三)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五)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乙方经有权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根据业务需要,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做出修改或补充,并予公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二)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
  (三)在甲方违反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及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向其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依法妥善保管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簿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三)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证券持有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资料以及甲方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要获取甲方证券持有人名册外,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与其无关的甲方登记数据资料。
  第三章 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
  
  第八条 如果甲方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且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甲方应当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服务协议。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服务协议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甲方证券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当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十条 甲方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其股份的确权事宜以及已确权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事宜由其代办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争议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同意调解的,则争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一)将有关争议提交       ,依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完毕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之日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对双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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