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

炼铁厂安全综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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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我厂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五同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做到本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属各单位及各级人员。
        第3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环境、查教育。
        第4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5条 所进行的各种安全检查,检查单位必须要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受检单位、参加人员、检查内容和结果。
        第6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向受检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同时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7条  查现场、查隐患: 重点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定置管理对象(工具、原材料、各种物料等)是否符合定置管理的要求,做到整齐清洁、有条不紊;查生产设备的跑、冒、滴、漏情况;危险部位、要害部位和设备是否安全标志齐全;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有效。
        第8条  查管理、查制度:重点查各级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是否抓安全生产教育;是否按“三定三不推”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车间班组各种档案、台帐健全情况;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各类事故;
        第9条   查环境、查教育:重点查生产作业环境的整洁、有序、合理、规范情况;查是否有影响安全的环境因素和占用安全通道的现象;查员工的“三熟”情况;查日常教育与“每日一题一会”落实情况;查各类教育记录和试卷存档情况。
       
        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形式
        第10条 要求厂每月组织一次,由主管厂长组织进行;要求车间每周组织一次,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进行;班组必须每日进行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
        第11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季节性)检查、不定期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的方式。专业检查时,应以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配合参加。
        第12条 日常的安全检查
        1、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应该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的巡回检查。做好班前班组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安全行为等状况的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
        3、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解决。
        第13条 定期安全检查
        1、季节性安全检查
        (1)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电、防汛和防风为重点。
        (2)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滑、防倒塌为重点。
        2、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假日前,对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安排、关键设备、消防和保卫为重点。
        第14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1) 重大隐患排查;
        (2) 铁路运输系统专项检查;
        (3)消防安全管理、防火防爆和消防设施的检查;
        (4)特种设备(行车和压力容器)、设施的安全检查;
        (5)电气设备、设施防火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安全检查;
        (6)高炉煤气系统专项检查;
        (7)班组建设专项检查;
        (8)皮带系统专项检查。
        第15条 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1)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试运行、投产验收前的安全检查;
        (2)进行设备、设施停机检修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3)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进行的安全检查;
        (4)临时性的安全检查等。
        第16条 各级各种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隐患(或问题)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整改,不得拖延。
        第四章 隐患整改
        第17条 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即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日期)、“三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厂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进行整改。
        第18条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各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经验收合格方可投运。
        第19条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应及时列入安全技措和检修计划中限期解决。
        第20条 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第21条 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因没有及时有效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3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炼铁厂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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