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质量验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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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验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熟练掌握掘进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计量器具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熟悉掘进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质量验收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质量验收,保证安全。
        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矿、区有关制度和技术规定。代表本工区对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的有关内容,有一定的现场施工经验及自保、互保的意识和能力。
        质量验收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掘进工程质量标准,遵循“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的工序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1条 质量验收工对各工种检测数据要认真记录、及时整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安排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第2条 验收工作应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一起进行,以便确认和安排整改。对工程质量行使管理和处罚的职权。
        第3条 协助工区跟班领导落实执行好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4条 严格按照本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工作考核,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5条 对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施工人员提出,并协助工区跟班领导落实整改;若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协助班组组织处理,并向工区汇报,参与事故分析。
        第6条 按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培训,作业过程中做到“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基础保安),“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犯劳动纪律)。
        第7条 对违反技术规定、安全指令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第8条 对现场涉及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一切问题,有权安排处理。
        第9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标准和制度中无明确规定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与值班人员商定后进行考核 。
        第10条 及时准确的填写掘进巷道质量验收原始记录,并负责落实工程质量的整改情况。
        第11条 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按照设备完好标准,确保设备完好运转。
        第12条 参与全区质量管理工作,以保证质量体系地有效进行。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质量验收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五、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六、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质量验收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验收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质量验收标准,对检查验收不认真,质量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质量验收员对对现场涉及工程质量的一切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第18条 质量验收员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19条 质量验收员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20条  对掘进巷道质量验收原始记录的填写,负有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工程质量的整改落实负有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设备的检查验收,负有责任。
        第23条以工区质量体系的有效进行,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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