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范文(精选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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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赡养案件的起诉状范文(精选十四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1

赡养案件答辩状

赡养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张三,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被答辩人李四,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因被答辩人李四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1.被答辩人李四与被继承人李甲之间无收养关系。

被答辩人自称其过继给李甲做养子,无任何书面凭证,而法律也不承认新中国成立前嗣子的合法性。

被答辩人虽然于20XX年X月李甲去世时自称为养子并参加了葬礼,但事实上,40多年来,被答辩人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且李甲晚年时,被答辩人李四也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被继承人也不承认有这个养子。

2.答辩人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理应继承李甲的全部遗产。

答辩人是被继承人依法经公证收养的养子,来一直承担着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被继承人父母早已去世,又终生未娶,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其遗产应该由答辩人全部继承。

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并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民事答辩状副本X份;

2、李甲收养李四的公证书及附协议书复印件X份。

赡养纠纷答辩状二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赡养纠纷答辩状三

答辩人 齐××,女,46 岁,汉族 ,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 铁公司××厂工人,住鞍山市××区××路 46 号院。

电话: 因原告刘××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我于 1976 年嫁到刘家后, 就承担了家中的主要家务。

1982 年、1983 年丈夫、公公相继去世,使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由于当时婆婆年 老体弱,小姑子刘××尚需人照顾,我操持起了繁重的家务,使一家 3 口和睦相处、生活美满。

1984 年原告出嫁后,我与婆婆相依为命,对 婆婆照顾周到。

为了使婆婆能安度晚年,我一个承担了全部家务,包 括房屋的修缮等重体力劳动。

由于不忍婆婆一人独立生活,我一直守 寡未嫁。

年底,婆婆病逝,是我一人操办料理后事。

原告在起诉 状中诬告我虐待婆婆,对婆婆未尽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倒是原告对自己的母亲从未尽过义务。

原告结婚时,婆 婆和我共同张罗操办;其婚后只顾自己的幸福快乐,对其母亲的生老 病死漠不关心,从不过问;婆婆刚一去世,原告就来找我吵闹,要求 由他一人继承全部房产,表现得十分不道德。

根据《继承法》第 12 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2、我应分得房产的大部分。

在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上,我与原告同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1- 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考虑继承人 对死者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

我对公婆负担了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全 部义务,理所当然应当继承遗产的绝大部分。

因此,我要求继承北屋 1 间和东屋 2 间,共计 90.3平方米,其余北屋 2 间(共计 54平方米) 由原告继承。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承担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 对婆婆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曾出资对房屋做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 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齐××

20XX年 4 月 30 日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2

浅析赡养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孝的一般表现为孝顺、孝敬等。孝顺指为了回报父母的养育,而对父母权威的肯定,从而遵从父母的指点和命令,按照父母的意愿行事。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赡养案子却逐年上涨,究其何故导致父母子女对簿公堂,浅谈几点意见;

一、经济贫困导致。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家庭出现,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愿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二、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

三、子女长年外出务工致老人生活无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人员外出务工,其中有部分外出人员未妥善安置家中老年人,使老人失去生活来源,只好依靠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四、法律义务观念缺失引发。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较差,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由于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有些人便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自己经济上的花费,把老人当做家庭包袱,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五、分家析产矛盾产生。中国老人的习惯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独自生活。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不给自己预留后续生活及自身所需,而把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实际状况及老人主观上的因素等影响,难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不平均或财产争议,这种状况极易引起日后在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六、子女对老人缺乏关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忙碌,而老人为其子女劳碌一生,到了晚年,确只能空等家中,有少数老人为了引起关注,无理取闹将其子女诉至法院,引发赡养案件。

七、单亲家庭未尽抚养义务。夫妻离婚后,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在其无生活能力后要求子女抚养,遭到拒绝,引发赡养案件。

针对赡养纠纷较为突出的现状,我本人浅析认为要解决该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美德在逐渐淡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级组织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结合案例实际,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改变“多养儿女好防老”的旧观念,树立“少生子女更易养老”的新观念。

3、健全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相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社会爱心人士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4、人民法院妥善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法院对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使双方避免矛盾激化,影响感情。

赡养老人是孝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发扬中国优良的传统敬老、爱老 ,有事没事都要抽出一些时间去看望老人,让老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能够与儿女相聚谈心也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3

赡养答辩状一

答辩人:郑在凤,女,生于 1 9 7 1 年 6 月 9 日,汉族, 四川省会理县人,系益门中心小学教师,住会理县益门中心 小学。

答辩人郑在凤(以下简称“我’ ’)因向松柏诉我抚养费 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 经会理县人民法院 2 0 01 年 10 月 17 日判决准予我与原告离婚,婚生子向阳由原告抚 养,除我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折抵向阳的抚养费外,我每 月还要另行再支付向阳抚养费 156.45 元直至向阳独立生活 为止。

我与原告离婚后,我不仅一直按照会理县人民法院的 判决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且每当逢年过节我还要给 予婚生子向阳一定的现金和为其购买一些生活用品。

同时, 经我与丈夫多方努力还将向阳转入西昌市第六中学学习。

我 已履行了抚养教育儿子向阳的法定义务。

二、虽然,我现每月工资 1100 余元,但因我再婚后又 生育了一婚生子葛鑫昊,现年 5 岁,就读于会理县城关城东 街幼儿园,且葛金昊又体弱多病,需要我抚养。

加之,我又 患“背部皮下脂肪瘤”等多种疾病,每年都要支付大量的医 疗费用。

再者,我母亲李关芬现年 64 岁,又系二级肢体残 1 疾的残疾人,没任何生活来源,需要我赡养。

我弟弟郑在明 与弟媳妇顾文会以及他们的女儿郑世玲均系一级聋哑残疾 人,也无任何生活来源,也需要我扶持。

同时,我弟弟郑在 明与弟媳妇顾文会的儿子郑世银现仅六岁,就读于会理县城 关镇实验小学学前班, 无人抚养照料, 需我及丈夫抚养照顾。

况且,我与丈夫又分居两地,无自己的住房,现均租房居住。

综上,如今我的经济十分困难,无力再增加支付儿子向 阳的抚养费用。

而原告系会理锌矿的职工,年薪 5 万余元, 在西昌集资两套 120平方米的住房,完全有能力抚养向阳。

因此,我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用,请求驳回原告要我增加抚养 费的诉讼请求。

恳请贵院判决我减少支付向阳的抚养费至 80 元,若原告不限我的答辩请求,请贵院将向阳的抚养权改判 给我,但向阳必须改名换姓。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在凤

20XX年 9 月 22 日 2

赡养答辩状二

答辩人:甘娥香,女,1951 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麦 答辩人:周洋,男,1979年12 月30 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麦 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锡山市西 漳镇天一村吴巷219 19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龙泉巷1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答辩请求 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以被答辩人是女儿、离家较早为由拒绝分配相 应遗产给被答辩人,双方经白云区麦架村委会调解无效。

这种说法,纯粹 是不以事实为依据的胡言乱语,其目的是夺取他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房屋产权。

大家知道,被答辩人在三岁时因父母离婚而由其母扶养,户口随母,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之后跟着其母搬到贵阳市市区生活,答辩 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在被答辩人长大成人前没有履行过扶养被答辩人的 义务。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已于 日因肺癌过世,生前,被答辩人亦未履行过对周训厚的任何赡养义务,在周训厚病重期间,从未 来照顾过他的生活起居,关心过他的病情。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生 前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其生活,医疗等费用与丧葬费全部由甘娥香以及周 波、周洋三人承担;周训厚生前所欠债务也是由甘娥香、周波、周洋三人 承担的。

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被答辩人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因此, 被答辩人说答辩人以原告是女儿、离家较早为由拒绝分配相应遗产这一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答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1980 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周训厚一人的。

而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根据土地实际继承人的条件: 应将从事农业生产,有能力且便于经营承包权的继承人确定为实际继承人 的原则;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 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人 人均分”的家庭承包权是农村村民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一种成 员权(社员权),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具有身份 性权利和福利性权利。

因此,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或者是根 据法律规定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是不具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因此,周训厚过世后,其享有的土地在承包期限 内,只能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 而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第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家庭,在承包期 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承包土地由 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只有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死者的遗产, 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死亡后,其承包 的土地由答辩人一家继续耕种,其死亡之前的承包收益属于遗产,之后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答辩人现有家庭有经营权的成员。

辩人一家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所得到的土地补偿款中不再有其丈夫周训厚的份额。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 补偿给土地被征用时耕种土地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是对设置地上附属物和在土地上实际投入的人口的补偿。

因此,答辩 人所领取的土地补偿款中并没有周训厚的"份额,被答辩人要求继承土地补 偿款中周训厚的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被答辩人提出继承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村麦架街17 号住房 的请求中所出具的产权证(证号:003397)是错误的,该住房已于 年底因破垮而拆除,所以,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而现在的住房系答辩人甘娥香向甘仲华借款3 万元,向唐昌洪借款3 万元,周 训厚向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周波、周洋合出1 万元,于 年共同修 建的农村宅基地住房,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生前已经办理的农村建设审批书上填写的家庭成员系周训厚,甘娥香,周波,周洋,周敏五人, 据此可以知道,周训厚生前在审请建房时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现有住房为 五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并不是周训厚一个人的财产,建房所用资金全部是 借款,至今未还清;另外,由于周训厚欠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一直没有 清还,所以不能办理房屋产权。

被答辩人所提出的 15000 元,是怎么计算 的?另外,被答辩人提出的要求继承周训厚的部分遗产的请求已经超过《继 规定的2年时效期限,是否还能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五,周训厚生前所前债务达十余万元,均是由答辩人等从 一直在偿还,被答辩人从未偿还或承担过,具体清单如后,特向人民法院说明: 1,由甘娥香、周波、周洋偿还周训厚欠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 2,由周波,周洋偿还周训厚欠王玉兰1900 9,至今还欠60000元建房款未还; 10,由甘娥香偿还刘绍华等人6800 11,由甘娥香、周波、周洋三人偿还周训厚从至2005 年病故 前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等共计512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主体成员,不享有土著人地承包经营 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答辩人未尽到 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八条,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 时效。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4

答辩人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4

原告: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抚养权依法判归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年 月,自行相识恋爱,后于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年 月 日育有一女/子 ,现年岁。

婚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可,但是在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而且,缺乏夫妻间起码的情感交流和夫妻生活,使得双方的感情日渐疏远,直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曾试图挽回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但是几经努力,双方感情仍没有好转迹象,毫无效果,致使原告对婚姻失望。近期,原告抱着“好聚好散”的心态曾试图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但是被告一拖再拖,毫无诚意可言,原告等待数月之久,仍无协商可能。

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5

原告: 刘 X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地址: XXXXXXXXXXXXXX ,现住地址 :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

被告: 程 XX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地址: XXXXXXXXXXXXXX ,现住地址 :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

二、(写明有无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写明有哪些共同财产,总价值多少 , 要求按照何比例分割等)

三、( 写明有无子女 , 要求由谁抚养 , 抚养费由谁承担等 )

四、诉讼费由 XX 承担 .

事实与理由: ( 写明结识时间 , 结婚时间 , 有小孩的时间 , 婚前感情基础如何 , 详细写请求离婚的原因等 )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 X 份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6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生于1927年6月1日,住址:荣成市崖头镇XX村。

被告:陈XX,男,汉族,48岁,系原告次子。

住址:荣成市崖头镇XX村。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每月支付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生有三子,子女均已成人立户 。

原告今年已88岁高龄,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

原告含辛茹苦把被告养大成家,只求在古稀之年做儿女的能善待老人,有一个安宁的家,过上平静的日子,安度终身!但被告虽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7

被赡养人:王**

性别:女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赡养受赠人:王允莲

性别:女

年龄:**岁

住址:*****

身份证号:

一、基本情况

王洪莲、女、家住孙村镇许家村许家小区10号楼3单元401室。现年68 岁。因其身体衰弱,行动不便,儿女无力照料,遂由外孙女王允莲,外孙女婿郑磊给予赡养照顾。

王允莲、郑磊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王洪莲、李士泉、负责其日常饮食起居,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老人安度晚年。王洪莲去世后由王允莲、郑磊负责送终安葬,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照料王洪莲之子李士泉,直至李士泉去世(具体责任义务另行协商)。

二、赡养受赠人、赡养人承诺

1、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被赡养人同意不购买的除外),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2、负责被赡养人生活、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必要时陪同被赡养人出行和外出活动,并提供交通便利;

3、被赡养人生病,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负责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负责联系医院,陪床照顾;

4、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歧视、虐待或遗弃被赡养人,使被赡养人在精神上感到温暖,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被赡养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5、代理被赡养人的外部事务,帮助其领取村委(大队)等社会外界发放的补助金以及其他物品,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等;

6、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个人、组织不得干涉;

7、被赡养人去世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

8、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宜;

为感谢王允莲、郑磊的悉心照顾,王洪莲愿将自己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许家村许家小区 16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赠予王允莲、郑磊。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王允莲、郑磊享有王洪莲在法律范围内对上述财产的一切权利。

三、其他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王洪莲、王允莲、郑磊各执一份,证明人 保存一份。

被赡养人签字:

赡养受赠人签字:

赡养受赠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8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的委托,就原告徐**诉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有退休金、复员费等经济来源,被告经济拮据。

据调查,原告目前每月的退休金有1160元,另有复员费每月600元,其配偶每月退休金1100元,另有劳务收入每月1000元。

不仅如此,原告及其配偶有两套房用于居住,另有两套房屋出租,每月有固定的租金收入,完全足以应付其晚年生活所需。

反观被告,其每月工资只有1808.34元,仅略高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其配偶的每月工资也仅有不到3000元,二人的财政情况已捉襟见肘。

与此同时,被告的儿子目前正在上大学,包括学费、生活费在内保守估计每年的支出就要超过10000元,被告的经济压力可见一斑。

二、被告身患慢性肾炎,需要长期治疗。

被告在5月份被确诊为慢性肾炎,这类疾病需要长期的药物治疗,还有肺炎、高血压等,每个月仅药费就有至少500元,被告在她的余生中都将面对不菲的医疗费支出,这无疑给被告拮据的经济状况又一沉重的打击。

这不仅是对其生理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煎熬。

三、被告已尽到赡养义务。

原告还有一个儿子即被告的弟弟从来不对家里做一点贡献,只知道一味的索取,反观被告虽然经济情况不佳,但还是尽量满足父母的物质需要。

原告曾经3次手术,其中2次是被告主动支付医疗并且日夜陪护;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出行不便,被告为其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代步;被告母亲的66岁寿宴也是其出钱筹办的;对弟弟一家,被告也做到仁至义尽,不仅帮弟弟还掉2万块赌债,照顾弟媳生产,为侄子侄女请家教等等,不胜枚举。

这只是这么多年的冰山一角,试问一个不孝的"女儿能做到这样么?

百善孝为先,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被告也正是这样身体力行的,毫无疑问,她是一个合格的女儿,称职的姐姐。

判断赡养义务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以支付赡养费为标准,毕竟父母与子女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日趋完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和福利是有一定保障的,反而他们的子女在残酷的社会竞争中步履维艰。

假如被告收入可观,她会毫不犹豫地向原告支付赡养费,竭力改善原告的生活,让其安度晚年,然而,不幸的是,被告自顾不暇。

尽管如此,被告还是在能力范围之内,很好地履行了作为一个女儿的义务,不仅节衣缩食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她能“常回家看看”。

而这一切,被告的母亲即原告的配偶都看在眼里,她能体谅被告的现实情况,为什么原告即被告的父亲却不能呢?有鉴于此,望法院能从实际情况出发,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9

赡养协议书样本

协议书

一、甲方要求办理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合法手续,并且赡养父母的职责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同意甲方要求,并自愿放弃同等条件下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

三、甲方负责父母赡养、生活、养老的问题。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计生部门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见证单位盖章: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第二篇: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样本) 900字

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样本)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五保供养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甲方对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供养内容

1、甲方按月供给乙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顺德区政府当年度公布的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执行。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如对象没有住房则订立该条款,有则不需要)

3、甲方为乙方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4、甲方对乙方的门诊开支给予适当补助,门诊次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就诊时应经甲方同意,否则不给予补助。

5、甲方在乙方死亡时负责为乙方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甲方保证乙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乙方是未成年人则订立该条款,否则不需要)

二、供养时间、形式

从200 年 月 日开始,采取在家分散供养的形式,由甲方提供照料。

三、乙方财产的处理

1

1、乙方在申请入五保供养前,应将自有的财产情况向甲方如实申报,订立本协议后,乙方应将其财产交由甲方代管;

2、乙方的股份分红、土地补偿款或其他形式的"收益,由甲方进行代管,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协议签订后,如无特殊原因(除孤儿到未成年解除五保供养协议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或乙方擅自以转移、转让、抵押或其他形式处理其所有的财产,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在乙方死亡后,乙方所有的财产(包括申报的财产及新增的财产)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在供养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并以查实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再承担供养义务,乙方必须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乙方入保时是未成年人,除残疾人外,到其年满18周岁时(最迟可延至其完成普通高中学业),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名、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

年 月 日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10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身份证号码: 住 住

被告: 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以及代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许九 x 系原告许宏 x 之长子,目前随其子在常州定居。

年原告许宏 x 被诊断为胃癌, 原告的几个女儿几次通知被告回来一同 为原告治病筹措资金,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对原告不闻不问,现家 境不足以支持原告继续治疗,遂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属于自己本该履行的赡养义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 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老人受 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 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现请求法院 判令:

1. 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2. 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以及代 理费用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 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11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 年 区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市 区 小 号楼 单元 号,联系电话:

被告: XX, 女, 198 年 月 号出生, 汉族, 住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200 年 月经人介绍认识,相一段时间之后于 200 年 月在 市 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 200 年 12 月举 , 行了结婚典礼。

婚后,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并对原告和 原告的父母进行辱骂,后发展到身体冲突。

到 年 月,双方实 在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开始分居。

分居之后原告曾努力弥补双方的关 系,但是被告及其父母却不断对原告提出无理的要求,并数次辱骂原 告,被告还数次故意毁坏原告及亲属家的物品。

被告的行为令原告身 心俱疲,在朋友、同事间难堪、痛苦,并严重损及原告自尊、人格。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 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复合的可能,因此,原告在此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结婚证复印件 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女,19xx 年 2 月 19 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北沟 小区 5 号楼 6 单元 602 室,身份证号 132628195602191450。

被告刘××,男,1969 年 10 月 25 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 德县双峰寺镇贾营村一组 56 号,身份证号 130821196910xxxxx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 于××××年×月×日 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

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 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娼等违法 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

被告婚后的所作 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 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 系名存实亡。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

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离婚起诉书范本(第二次起诉时适用)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 3 月由贵院审理,

在(20××)第× 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 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 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 但原被告的情况依旧,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无法弥补。

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准予离婚。

本院受理双方离婚后经开庭审理于 年 4 月 3 日下达(2008)芙民初字第 490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之后双方仍未和好,2008 年 7 月 16 日双方在长沙市芙蓉区民 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分配、

小 孩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原、被告于 1993 年相识,并于同年九月结婚,现有小孩两个:杜振源,男,1994 年 7 月 17 日出生;杜琴,女, 年 8 月 17 日出生。

原、被告在婚后期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 一直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口角不断。

1998 年由于被告经常打牌, 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被告见家中无钱, 就到外面借高利赌, 于是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经村干部调解,被告仍无悔改之意。

二 00 一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 下落不明, 既未与家里通信, 也未给小孩抚养费。

现在原、被告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两人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年 12 月结婚。

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杨惠琳出生于 年 1 月 19 日,二女儿杨思琪出生于 年 12 月 23 日,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

由于 婚前缺乏了解, 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的恶习全都表现出来, 被告外出打工从未给家里寄过生活 费, 他没钱了还让原告从娘家借了 19000 元, 后还了 5000 元,至今还欠 14000 元。

被告于 2008 年 12 月 23 因敲诈勒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原告和孩子在家盼望被告出狱后能好好的过日 子,但被告出来后,非但不回家,还玩失踪。

原告后来托人打听到了被告的电话,打通后原 告和被告商量着说想离婚,但被告以杀死原告全家相威胁,不同意离婚。

现原、被告已无感 情可言,仍不能共同生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婚 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结婚时嫁妆系原告所买,要求归原告所有,由被告 负担诉讼费。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12

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在审理农村赡养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赡养案件主要基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认为父母偏心,二是认为分家不公,三是婆媳之间矛盾。对前两种引起的赡养纠纷,只要法官能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和法律教育工作,基本上能调解解决,即使是判决,儿子与媳妇也能接受。但对第三种引起的赡养案件,往往很难处理,下判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主要原因是媳妇与公婆有矛盾,坚决不同意赡养,如果赡养,就以死威胁,要么就是回娘家或者与丈夫闹离婚。由于媳妇不是案件当事人,对其行为,法院很难采取措施,影响案件正常处理,因而只能在其丈夫身上下功夫、做工作,但效果不是很好。故提出设想,将媳妇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这样有利于赡养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媳妇成为赡养案件的被告是能够成立的,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其理由,以期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从现实情况来看,将儿媳列为被告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从赡养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不少家庭是妻子当家作主,丈夫在家无地位,唯老婆是从,老婆讲一,丈夫不敢讲二,而不是男女平等。老婆与父母有矛盾,丈夫不是从中做工作,化解矛盾,而是附随妻子,帮助妻子与父母吵骂,甚至和妻子共同殴打父母。妻子不赡养公婆,丈夫就一粒米也不给。所谓“妻管严”现象在赡养案件中特别突出,如果丈夫在家说话有份量,一般都不存在赡养纠纷的问题,除确无赡养能力和极个别的“不孝子”外。笔者也作了一些调查,结果表明,就是在“妻管严”的家庭中,只要媳妇能宽厚待人,不斤斤计较,家庭都比较能和睦相处,赡养也不会存在问题。但一旦儿媳与父母的关系恶化,就很容易产生赡养纠纷,并且易激化矛盾。     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出现赡养纠纷,父母只能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由于媳妇不同意赡养,儿子不是不肯就是不敢赡养,任凭法官做工作都无济于事。媳妇不但思想不通,不表态,还在幕后操纵指挥,致使工作难以进行。当法官试图能从媳妇处做通工作时,她就东扯西拉、胡搅蛮缠,致工作无法进行。     现在很多赡养案件的被告在外面打工,平时很少回来。从诉讼角度来看,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往往送不到当事人手上,只能让其妻代收转交或留置送达,而其妻一是会推诿,不肯签收,二是签收了,也不及时告知当事人,致使开庭时当事人不到庭,不利于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尽管《民诉法》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但容易造成判决说理部分有事实不符的地方,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如果夫妻都列为被告,这样夫妻俩只要有一人能到庭发表意见足可以了,妻子就再无法以丈夫未参加开庭为由来胡搅蛮缠。从执行看,也存在这个问题。当事人外出打工回来,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采取方法送达有关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就很难处理。因为被执行人家属不是案件当事人,不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赡养人要生活,过日子,执行不到,老年人生活则受到影响。如果夫妻俩都列为被告,执行也就方便了。     综上所述,事实表明,只有把媳妇列为被告,才有利于法官开展工作,才能正面直接做工作,才能对妨碍诉讼行为采取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二、儿媳列为被告有法理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事先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基于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权,夫妻任何一方对共有财产都不得擅自进行处理。赡养,从法律性质上讲,实质上就是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于父母。如果妻子不参加诉讼,依照法理原则,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就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调解不成时,法院必将作出判决,而这判决往往与当事人配偶的意志相差甚远,甚至违背当事人配偶的意志。法院的判决必将侵犯案外人的权利,即侵犯夫妻另一方财产的共同共有权。此时,就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强制干预。并且媳妇不是案件当事人,对所遭受的权利侵害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如上诉。所导致的结果不但与法理相违背,并且不符合司法原则。基于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权,夫妻俩都应列为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     三、媳妇列为被告有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夫妻是一家人了。对大家庭来讲,妻子就是大家庭一名成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四条都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孝敬公婆,也有赡养老人的含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如果配偶不协助,那老年人的生活来源很难有着落,也就无晚年幸福可言。故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应理解为赡养老人是夫妻俩人应尽的义务,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媳妇成为被告也就理所当然。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媳妇尽赡养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尽了义务,就具有继承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子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那么,儿媳妇尽赡养义务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赡养老人是无条件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法律意义,还是社会伦理道德意义上讲,将夫妻俩都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是案件审理、执行社会的客观要求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13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赡养人姓名:身份证号: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赡养人:长子:是□否□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次子:是□否□承担赡养父母义务大女:是□否□承担赡养父母义务二女:是□否□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赡养人的责任与义务:

1、赡养人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时,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第二条: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三条: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本协议共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赡养人、子女,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鉴证人:

协议签订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赡养案件的起诉状14

离婚案件民事起诉状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霍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个体户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镇街道XX工业区XX号厂房,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二:佛山市XX区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XX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XXXX(利息以XXX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以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XXXXXX元。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霍某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男,汉族,****年1月8日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1单元1楼4号,联系电话:1***********。

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联系电话:1**********。

诉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8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工期为:208月14日起至年9月14日止,()合同金额为:63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即无故拖延工期,经原告多次口头、电话和短信交涉被告仍不履行应尽之义务。被告之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内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证据二、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证明内容: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西安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X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执行董事

电话:029―

被告:XX市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邮编:XXXX

电话: 0935―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接待团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讨团款而支付的费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 被告委托原告接待团号为DT-0  的旅游团队,双方就此达成了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行程为东线、华山、市内、延安五日游,先行支付部分团款,余款团队返回后即付。团队抵达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完成了该团接待,接待质量良好,团款共计人民币  元,被告已支付  元,尚余  元未付。**年**月**日该团按期返回。之后,被告一直拖延未支付剩余团款,经原告多次书面催告,并派专人上门催收,被告仍未支付。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西安XX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http://www.pindukj.com/falvwenshu/2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