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

国企专项绩效考核方案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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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performanceexamine),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是指考核主体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企专项绩效考核方案汇编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企专项绩效考核方案1

为确保本学期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江都区实验初中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20xx年10月31日全校教职工大会通过)规定的.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年级组长、各教研组长

1、工作量核算统计组

组长:

成员:各口分管校长

2、津贴及出勤奖考核组

组长:

成员:

3、师德及育人奖考核组

组长:

成员:

4、教科研奖及教学质量奖考核组

组长:

成员:

5、后勤及装备考核组

组长:

成员:

1、1月23日前,各核算小组按照《江都区实验初中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规定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交由会计室统筹,合成发放明细表初稿。

2、1月26日上午,召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

3、1月26日下午,召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通过考核结果,形成定稿并公示。

4、1月28日,上报教育局人事科。

1、学历奖励、骨干教师奖励、挂职补助、教科研奖励等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工会负责有关协调和解释工作。

3、本学期绩效工资随2月份工资一并发放。

国企专项绩效考核方案2

公共卫生工作是当前卫生改革中的重中之重,只有充分认识建立一支优质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队伍,才能保障和提高国家发展公共卫生的目的,才能体现党和政府惠及民生的执政理念,起到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控制疾病、关注和解决百姓健康水平的重要意义。

为了使我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的有章、有序、成效显著,尽心、尽职、尽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公共卫生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及工资报酬解决方案。

自我县公共卫生工作启动以来,院领导就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副院长分管,并成立了公共卫生科室由曾国武任科长,全面负责安排、协调公共卫生工作。高耿和林述豪负责慢性病管理,林小花负责档案管理、信息报表工作。丁明钦负责0-6岁儿童保健管理。林品玉负责孕产妇随访及妇幼保健管理。林婷婷负责老年人管理,郭鹏负责重症精神病管理,高雄鹰负责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及组织管理。曾国武负责预防接种、传染病及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人员待遇分为工资与绩效挂钩办法, 基本工资不低于同等临床医务人员水平。

儿童保健项目考核办法:排名全县前五名按本项目总经费的15%拨付 ,排名5-8名按10%拨付、排名后三名按5%拨付。另儿童项目化验检查费用由院方、化验室、及项目执行人三方共同合理分配另计。

计划免疫项目;传染病、死亡等报病费按人次提取一元,二类疫苗普打接种按每针次0.5元给予提取。门诊考核办法:一类疫苗接种按接种针次每针2元给予拨付,二类疫苗接种按卫生院分配方案执行。接种本内容项目填写如缺项等问题影响计划免疫工作排名,迟到、早退、旷工、私采疫苗等,院方将按制度执行扣除相应经费。

妇幼保健项目考核:工资院方规定的档案工资发放,随访经费归本人。排名前5名拨付全额经费,排名中间拨付经费70%,后三名不予拨付经费。公共其它人员工资按院方档案工资发放。项目管理:如慢性病、老年人、精神病、健康教育项目共作。排名前5名按10%提取,排名中间按5%提取。排后三名不予奖励。

以上分配方案及激励措施做为本院主要考核依据。如有不妥之处望上级给予指正,我们将更好的改进。

国企专项绩效考核方案3

(一)目的

1、及时、合理、有效地评价员工xxx年全年的工作业绩和素质能力,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快有效发展。

2、帮助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与工作胜任力,促进组织绩效的不断提高,建立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的人力资源队伍。

3、促进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积极参与、上下沟通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为员工奖金评定、职位调整、培训安排及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业绩导向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沟通改进原则。

本年终考核对象为试用期满的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试用(见习)期的新员工不参与本次考核。

(一) 公司成立年终绩效考核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

绩效考核办公室下设执行小组,组长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二)年终考核在公司绩效考核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工会和党群监察部的监督下,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门实施。

(三)各部门应成立绩效考核小组,按照文件的规定,及时部署并开展考核工作,在时限要求之内完成xxx年年终考核工作并提交考核汇总结果给人力资源部。

国企专项绩效考核方案4

盐城市人民政府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12〕26号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七)预算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八)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审计部门对预算部门和下属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财政部门安排的单个项目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5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若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可纳入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绩效评价范围。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各部门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收入)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级以上财政对市级财政的各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周期的不同可分为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的年度评价、以项目完成为周期的项目评价、以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时间为周期的政策评价。

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绩效目标设定及审核。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进行前期论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确定被评价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评价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预算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上报预算时报财政部门。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当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方案,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四)撰写绩效报告。纳入绩效评价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应当及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一)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进行审定。

(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完成绩效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评价工作组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预算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确定被评价的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七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二)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及绩效目标等;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般地,预算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绩效评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较差。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或良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预算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改进意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政府。

第三十七条 预算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负责,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第三十八条 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等评价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预算部门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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