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

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精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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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精选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 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体制,确保物业公司遇重大汛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的要求,为将抢险救灾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今年安全度汛,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县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防御洪涝灾害,为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统一领导,精心部署,协调动作,分级管理,分工明确,科学调度,进一步强化防汛责任,切实抓好防汛工作的各个环节,完善、落实各项防汛预案,加强汛情监测和预警预报,提高防洪防涝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涝灾害给住户和公司带来的损失

  三、主要任务

  1、落实责任制。认真落实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防洪防汛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2、组织制定、实施防洪防汛应急预案。结合各部门、各项目实际情况,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防洪、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3、各部门、各项目把防汛物资落实到位,做到防汛物资充足,做到定点、定位,由专人负责管理。

  4、各项目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并有领导带班,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确保信息畅通,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四、领导指挥及抢险救灾机构

  1、建立防汛工作小组

  指挥:xxx

  副指挥:x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

  2、建立公司防洪防汛抢险突击队

  各项目自行组成抢险突击队,队长分别由各项目经理(或秩序维护主管)担任。

  五、主要职责

  1、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迅速接收与传达防汛部门和上级领导关于防洪防汛救灾的各项指令。

  (2)部署和指挥实施防洪防汛救灾行动。出现险情,各抢险突击队受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指挥。

  (3)掌握各单位防洪防汛工作基本情况,了解汛情并及时上报。

  (4)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2、防汛抢险突击队职责

  (1)接收和上报防汛救灾情况。

  (2)直接参与防汛救灾行动。

  (3)协调受灾住户安置、转运。

  (4)执行公司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任务。

  六、前期准备工作(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提前检查疏通地面和屋面排水沟,清理化粪池和污水井、检查排水主管与市政管网接口,保证畅通。

  2、检查排污水泵,保证重要位置(发电机房、水泵房、配电房)等位置的污水泵能够自动运行。

  3、检修备用发电机和控制线路,保证应急电源的安全可靠。

  4、检查手电筒的完好,检查设备机房应急照明。

  5、检查小区避雷系统。

  6、检查外墙立面,通知住户,整理阳台、屋顶花园、清理高空搁置物,雨棚。

  7、修剪小区大树枯枝、虫害严重的树枝。

  8、确定应急情况车辆和人员的疏散路线和位置。

  9、项目固定专人,每天定时收看当地天气预报,并将重要信息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七、项目重点位置和设备设施(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对设备机房,及低于小区水平面标高的设备设施进行重点的监控(地下室、电梯井)。

  2、办公电脑和监控主机、道闸设备等公共用电设备。

  八、物资准备工作(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准备备用水泵、水桶、扫把、毛巾。

  2、准备必要的雨具如雨伞、雨鞋、雨衣。

  3、应急照明如:手电筒、应急灯。

  4、应急通讯如:对讲机。

  5、医疗救护:止血带、消炎药、碘酒、创可贴。

  6、抢险工具和材料如安全带、安全绳、铁铲。

  7、准备必要的资金。

  8、应急保障车辆。

  九、出现汛情后的应急措施

  1、普通汛情应急

  (1)加强与县防汛部门沟通,加强汛情监测预报。

  (2)根据我公司各单位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各项目提出防汛要求,对住户有组织地进行疏散。

  (3)采取措施,保障防汛系统的联络畅通。

  (4)对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5)依据防汛部门的汛情趋势判断意见,加强对住户防汛宣传教育,平息谣传,稳定民心,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重大汛情应急

  (1)在接上级领导重大汛情应急通知后,汛情涉及的各项目防汛救灾突击队快速集中,如何迅速投入到防汛抢险的工作。

  (2)组织力量做好住户的疏散安置工作,采取有利措施,尽量保障住户的基本生活条件。

  (3)组织有关人员维护公共秩序,防范有人趁机捣乱。

  (4)了解灾情,做好宣传工作,平息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具体的应急措施参考以上流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的防汛应急工作方案实施。

  十、信息汇总和报告

  项目防汛指挥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对本辖区可能发生防汛信息的分析汇总,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对于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及可能导致的各种隐患,任何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司办公室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各项目防汛负责人。

  3、公司防汛工作小组接到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

  十一、其他

  当面临重大、紧急、突发事件或涉及住户正常工作、经营、生活秩序的情况,配合各项目客户服务中心就近口头通知客户,并做好客户安抚和解释工作。

第2篇: 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凤凰湖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群众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安置小区群众人居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淮南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凤凰湖安置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凤凰湖新区采煤沉陷搬迁及凤凰镇回迁安置小区。

  第三条凤凰湖新区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新区统管、物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指导安置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安置区房屋及基础设施在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消防大队、县州来集团、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乡镇作为业主,合理划分区域招标物业公司。

  第六条实行物业公司管理的安置小区所在乡镇会同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的物业公司,招标工作原则上要在上一任物业公司即将离场或安置小区交付使用前完成。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所在乡镇共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招标到物业公司的安置小区,由镇村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相关人员进行管理,费用自筹,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日常工作,负责保洁、安保、绿化养护、水电、电梯、泵房、机电、消防等公共设备设施维护及物业费收取工作。

  鼓励镇村自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有实力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接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由镇村推荐人员组建(临时)业委会,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本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工作者担任(临时)业委会主任。

  第七条建立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镇村、(临时)业委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负责新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开展,落实综合协调和监管职责;负责研究制定规范安置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日常监督、每周按照《关于下发

  各安置镇村参与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公共管理服务范畴,参与小区秩序维护、物业费收取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引导安置群众树立物业有偿服务意识;参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协调处理本镇村群众、小区(临时)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减少新区投诉纠纷事情的发生。

  (临时)业委会接受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镇村的指导与监督;协调物业公司与安置群众的关系,及时了解、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调物业费的收取工作,向群众宣传交纳物业费的必要性,同时推荐小区各楼栋楼长,加强网格化延伸管理。

  物业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质价相符,做好小区及商铺日常管理服务及组织员工实施收取物业费工作;接受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镇村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每周督查检查工作;接受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每年两次考核工作。

  第二章安置与承接

  第八条  各镇村应在安置小区交付使用前及时做好验收和移交工作,明确安置小区栋数及户数,确保基础设施设备齐全,确保物业公司进驻无纠纷,确保安置群众正常生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可在剩余安置房中划拨),并具备物业管理用房必备入驻条件。

  第十条  安置小区的物业承接查验和交付使用:

  (一)建设单位与各乡镇在办理安置小区物业移交手续前,应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向物业公司和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承接。

  (二)安置户应与所在乡镇结清房款,办理完成结算交房手续后,凭乡镇开具的交房通知单等材料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运行成本费用从收取的商铺租金中(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及收费标准如下:

  按照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次、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根据安置区的房屋建筑面积,物业公司在所有电梯进行维保的情况下,多层住宅每月元㎡、高层住宅每月元㎡标准补助物业公司运行成本费用;物业公司按照多层及高层一层每月元㎡、高层二层及以上每月元㎡标准向安置户收取物业费;安置小区中标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沿小区商铺,按照每月元㎡标准由物业公司自行向经营户收取,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对物业公司物业费收缴完成比例开展年终考核工作,物业费收缴比例与物业公司成本运行费用挂钩。

  第十三条  未入住户及物业管理用房,暂不收取物业费。

  第十四条  安置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住房产权人或使用人直接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行要求物业公司代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工作职责:

  (一)按合同履行维护小区及商铺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秩序维护、车辆管理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职责。

  (二)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小区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管理规约等内容,定期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止毁绿种菜、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基建材料进入小区或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并上报所属镇村及新区服务中心。

  (三)合同期满后,原中标物业公司应做好与下一家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同时把相关材料全部移交给下一家物业公司,不得以债权债务未结清为由拒不移交。如不配合或不移交相关物品与材料,县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安置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资产用于经营的,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后的收益缴纳财政非税局账户,由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用于小区内基础设施设备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  未安置的剩余房源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该房产相关权益与小区其他业主相同。

  第四章维修与养护

  第十八条  安置小区公共部位无专项维修资金,财政部门将安置小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从新区商铺租金中保障。

  第十九条  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组建安置小区维修队伍,及时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安置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物防、消防、技防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保障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提高安全防范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暂行细则由凤凰湖新区服务中心、安置镇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发挥效益,创一流服务质量,按时完成公司的各项目标任务,经物业管理公司全体职工开会研究决定,实行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勤:迟到一次扣50元,早退一次扣50元,无故脱岗一天扣三天工资,病、事假按考勤制度规定执行。

  二、维修:做到随叫随到,及时维修,如出现推、拖、不及时维修现象的被住户投诉后经核实情况属实者,一次扣50元,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

  三、卫生:每天必须保持小区卫生干净、整洁,房管员与保洁班长督促清洁工每天清扫小区,每星期三次清扫地下室卫生,如发现小区内卫生差,地下室卫生不干净,清洁工和房管员一次予以罚款各50元。

  四、绿化:房管员督促绿化人员及时对小区草坪、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花、草、树木死亡的一次扣50元。

  五、电话:住户需维修给房管员打电话,房管员应及时接听,连打二次不接者,被住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者扣除当月工资100元(一年累计不得超过六次)。

  六、抄表:房管员抄表率:水表100%以上,如一项未达到扣除当月工资50-100元,未抄、漏抄、错抄、代抄水者住户拒交和少交的费用,由房管员承担,并扣当月工资的10-15%。

  七、收费:收费人员必须每月收费率达到95%以上,做到与房管员及时联系,如未达到扣除收费人员及房管人员当月工资20%,连续三月未完成收费任务的人员,可作待岗处理。

  八、工作落实情况:做到每星期对小区检查一次,如未检查扣除当月工资10-20%。检查范围:绿化、卫生、考勤、小区维修等。

  九、着装、工作卡:物业管理公司全体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卡上岗。小区工作人员必须服装统一,如发现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元。

  十、值班:星期

  六、星期日、节假日(房管员)值班,必须在岗,如发现其不在岗,扣款50-100元,并承担值班期间所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

  十一、财务:财务收费(水、电、暖气费等)的收支情况,必须及时按月上报本公司负责人知晓,如不及时报出或漏报的,扣财务人员当月工资的10%。

  十二、业务:包括档案管理,做到及时出据各种文字报告做到上传下达。考勤必须严格把关,如发现代打考勤者,考勤人员及代打考勤者各扣10元。

  十三、对已聘岗人员,如果工作表现不好,不能积极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住户投诉在二次以上,经理有权随时进行处罚或解聘。

第4篇: 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已对应物业服务标准分类分项分级收费管理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制定、评估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第九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其汽车停放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鼓励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管理。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

  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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