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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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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四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为了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消防安全知识,使每一位同学都树立起消防意识,掌握好消防知识,并具备自救的能力。我校在今天下午,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消防知识讲座,并举行了演练仪式。

  广播声中响起了警报:“呜呜呜……”同学们反应灵敏,立刻放下了学习,排成队伍急急忙忙地感到操场上汇集,此时,天空中充满了熏鼻的烟味儿,有些同学赶紧用毛巾捂住鼻子,因为据报道,被火灾烧死的人数寥寥无几,大多是被那烟味熏死的。用毛巾,折叠成16层,才能有效阻止它。这节课,消防叔叔们还跟我们讲了灭火的方法:1。隔离法2。窒息法3。冷却法等,同学们听得可认真了。这次的消防演习不仅锻炼了我们面临危机的警觉和敏捷性,更提高了我们逃离危险的效率,同学们受益匪浅。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然而,火灾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20__年3月16日上午,中央美院位于南湖公园内的学生宿舍发生大火,两层楼的学生简易宿舍起火,浓烟滚滚,笼罩在美院上空,后来由于消-防-队员及时赶到,40分钟消灭了大火。还有20__年11月14日早晨6时,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宿舍楼602女生寝室失火。慌乱中门打不开,因室内火势过大,一位女大学生跳-楼,另三位也跟着跳,不幸身亡……这些例子足以证明,火灾一旦发生,就难逃厄运。

  所以我们要竭力阻止它发生。

  火灾真是时刻都存在我们生活当中,一点小小的火星也许一不小心就会酿成火灾。所以,作为小学生,我们要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掌握火灾发生后一些自救的方法,预防火灾的发生,让我们一起记住火场逃生十三决: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2。熟悉环境,暗记出口3。扑灭小火,惠及他人4。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记住了这些,火场上就心里有底了。同时还要记住火警电话:119。

  实际上火灾其实并不可怕,但是它的可怕在于人心,遇到灾害不要害怕。火灾又源于人们的一时大意,才会造成火灾的出现让我们共同珍爱自己的生命,共享明天升起的那一轮太阳!

【篇二】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每个人都知道消防安全。尽管知道,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真正注意到它的人却很少。近年来,棉花厂火灾、森林火灾和生活中许多小火灾时有发生。我亲身经历过一件事。

  秋夜,皓月当空,万里无云。在这个好天气里,我的去放孔明灯。来广场一看,哟,有那么多人在放孔明灯啊!我们还兴奋地选择了一个空地,点亮了灯芯。孔明灯慢慢上升,呼一声,孔明灯摇摇晃晃地飞了起来。还没飞多远,一阵风吹过,孔明灯就像一个喝醉的人,跌跌撞撞地落在路边的花圃里。损坏的灯立刻点燃了熊熊大火。风很大,风助火,火很快烧到草上,把草烧得嘶嘶。我们慌了。

  有些伙伴惊窜逃跑,有些伙伴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_团团转,有些跑去叫大人——剩下的几个胆大的,有些用石头砸,有些用脚踩,都忙得满头大汗。伴侣们的努力下,火魔终于低下了头,火熄灭了!

  真危险啊!我感慨万千,没想到一个小孔明灯会惹上大祸。看来,只有在生活中处处小心,才能有效预防火灾。让悲剧不再重演!

【篇三】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人人都知道,生命是最宝贵的,是千金不换的,而保护生命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安全,消防安全就是其中一项。

  俗话说,“水火无情”。的确,火灾是可怕的。翻开报纸,就能找到火灾事故的报道。而且,几乎每场火灾都有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作为一名热爱生活的小学生,就应该掌握一些消防知识,如:使用灭火器的只是,初期火灾扑救方法以及会报火警119。

  现在,让我来介绍如何逃生的办法吧!

  发生火灾时,如果被大火包围,就拨打119报警电话,在报警中,要讲清楚发生火灾的地点、报警人的名字和火势的大小。随后,等待救援。如果火势小,就用湿毛巾、湿毛毯披在身上冲出去,因为据调查,火灾的主要死亡原因不是被烧伤,而是被——烟雾熏死。可别小瞧它,许多人在火灾失去生命的“罪魁祸首”的也就是它,为什么它会让死亡率增高呢?那是因为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如果不加防范,就会中毒。逃出去时,要逆风而行,并弯腰爬出去,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免中毒。如果火势大,可以利用房屋的阳台、下水道或其他接地牢固的物件逃生。也可以用绳索或床单撕成条状接起,一端一端拴在固定物件上,再顺着往下滑,即可逃生。如果万分情急决定跳楼出逃时,可先往地下抛出一些衣物棉被等,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落高度,并尽力保持双脚着地,尽可能地保全性命。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不错,就像_爷爷说的,只要每人做到“人人关心消防、处处注意防火”的群防群治的局面这样,火灾会少得的多,那么我们的明天也会给加美好!

【篇四】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摘 要:学校的安全问题形势严峻,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这些问题制约了学校教育功能的发挥。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拓展学校安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学校安全教育体系等方式加以解决。

  关键词:学校安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近年来,学校安全保障问题得到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视。但在很多基层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践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学校教育教学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未成年学生的正常成长,还有一些重大事故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导火索。

  01学校安全事故的现状分析

  教育部门曾对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做了一个分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 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 19.64%,斗殴占 10.71%,校园伤害14.29%,中毒占 2.68%,学生踩踏事故占 1.79%,自杀占 5.36%,房屋倒塌占 0.89%,自然灾害占 9.82%,其他意外事故占 3.57%。事故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江河水库和公路上、上下学路上、家里。

  因为汶川地震学生大量死亡,冠以学校建筑标准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同时,近年来在幼儿园和小学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杀害学生的案件,校园暴力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02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表现

  (一)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

  学校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学校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安全事故防不胜防,学校被看成是所有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在许多人眼中,学校安全都是教育部门的事,与政府及其他部门无关或关系不大。

  近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采取了种种措施(如从上到下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可以说该用的手段都用上了,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学校伤亡人数并没有较好地得到控制。通过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之所以“付出多,成效小”,原因就是以往的学校安全管理没有抓住根本,没有从体制、机制上着手解决问题。学校安全问题, 教育部门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手段解决,由于政府资金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校仍有危房或缺乏必要的饮水、饮食等卫生设施,一旦因此造成师生伤亡,责任都由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这既承担不了,也不公平。由此可见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学校安全事故得不到遏制的根源。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仅仅是由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而是应当报款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制度及学校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是这些措施的重要内容。如果管理制度本身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很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由于目前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只是学校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的举办者、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 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三)安全问责制度缺失

  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教育问责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问责依据和机制的缺乏,问责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都使教育问责在实践中的发展受到阻碍。教育问责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管理思潮悄然走进了教育领域,影响着现代教育管理的基本走向。由于对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缺乏必要的了解,一些学校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有的学校规定,只要所在班级的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件,班主任就要被处以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还有的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不管当事的教师有无过错,也不管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概将责任推卸到教师的身上,由教师本人以个人的身份同学生监护人商谈处理事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做法,不仅给教师的心理和经济造成极大的负担,也是同有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03当前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以人为本”安全价值观的误读

  近年来人们对学校安全的重视绝不是偶然的,生命价值认识的理性化、独生子女普遍化、新闻媒体透明化、社会生活秩序化等因素都不同程度的促进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需要引起我们思考的是:与其他的行业的生产对象不同,学校的加工对象是有思维、有情感的“人”。“人的教育”注定不同于“物的加工”,学校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必须要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如果仅仅因为安全的考虑就削减必要的教学内容,那么我们的培养的学生就不会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这与我们的教育目标是截然相悖的。所以,我们需要在“安全第一”与学生的“全面发展”之间寻得必要的平衡,即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全方位”安全教育的缺失

  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一些学校并没有认识到安全教育应当是多层次、多对象、全方位的。所以在这些学校的安全教育当中,往往存在以下一些偏差:首先是教育对象的偏差,学校的安全教育往往只注重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而忽视了对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其次是教育内容的偏差,学校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往往只是针对学校安全的某一个方面进行,而缺乏对学校师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再次是教育过程的偏差,在教职工的安全教育中,往往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际学习效果,在学生的安全教育中, 学校没有切实的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缺乏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其他学科的教育也没有与安全教育紧密结合。以上一些原因使得学校的安全教育形式化、表面化,成为了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一种隐形危险。

  (三)“高阶位”专门法律的空白

  对于学校的安全问题,虽然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加以规范,但其法律效力过低,一旦安全事故涉及到诉讼程序,对审案法官只能起到参考适用的效力。目前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学校仅对因为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但在现实中,不少学生监护人采取死缠烂打、软磨硬泡的方式向学校提出过分的索赔要求,极大的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给学校和教师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法律的空白使得学校安全事故在外部和内部的责任划分上都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针对这些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在“两会”上提出建议和议案,有的还提出立法建议。仅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就有700 位代表向大会议案组提交了 21 份关于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四)“系统性”学校安全研究的滞后

  我国学校安全研究起步比较晚,其研究队伍结合了教育学、法学、公安学、管理学、安全学等各领域的研究人员,但因为学科知识的限制,其研究多侧重于学校安全的某一个方面,而缺乏对学校安全进行整合性、系统性的研究。这种研究现状一方面缺乏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指导作用,一些学校和教师非常关心的实际问题并不能从理论上得到根本的回答,其结果导致我们在学校安全上花费了很大的精力,但效率低下,效果也不理想。这种研究现状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安全教育师资和教材的短缺,很多地方进行安全培训时,往往临时从消防、卫生、公安或者高校的法学院聘请一些师资, 这些人员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但其授课内容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更缺乏对学校安全整体性、系统性的论述,使得安全教育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04当前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构建学校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学校安全的立法并非孤立的单个立法,我们应当建立起以《学校安全法》为中心,以《教育法》、《教师法》、《学校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为补充和细化的学校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在 2006 年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都增加了大量涉及学校安全的条款。可以预见,在接下来的《教育法》、《教师法》修订以及《学校法》的立法当中,规范学校安全的条款还将成为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二)拓展学校安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首先,学校安全问题的研究属于一个新兴的研究范畴,所以研究者应当打破学科之间的界限,从教育学、法学、公安学、安全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对学校安全问题加以研究,善于从不同的学科汲取营养、获得启示、构成体系,切不可画地为牢,固守自己的学科范围。其次,学校安全的研究应当从就事论事的经验性总结上升到理论构建的层次,形成覆盖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对与处理三大板块的知识理论体系,从理论的高度指导学校安全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再次,学校安全问题的研究从总体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所以研究的内容应当密切的联系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不能让自己的研究成为脱离实践的空中楼阁。研究人员应当深入基层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获取权威信息、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客观问题、获取宝贵经验。从而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校工作的实际,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合理、有效的开展。

  (三)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1.学校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学校举办者是学校的所有者,也是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提供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办学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且这些教育教学设施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要求;其次学校的选址要符合建设学校的要求,建设标准要达到国家按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

  2.学校管理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管理者的责任就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没有尽到应有的防护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校管理者应承担的安全事故责任应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一般来讲,管理者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故意过错是指学校管理者在履行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职责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学生权益的后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过错又可以分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指学校管理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侵害学生权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后者是指学校管理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侵害学生权益的后果,却因为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发生的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主要存在于学校的日常管理之中。

  3.学校中教育参与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中的教育参与者主要是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也包括后勤的工作人员,教育参与者的责任要依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精神承担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如果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就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体罚学生,教师的体罚行为不应视为职务行为, 教师的职务授权中并没有可以玩忽职守、体罚学生这一项,教师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是直接侵权人,而校方可视为共同侵权人,其侵权行为表现在对教师的管理不善,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此类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要由教师承担,学校负有连带责任。

  4.相关职能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学校安全管理有着重要关系的部门主要有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公安机关有责任了解掌握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并有责任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有义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有责任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卫生部门有责任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有义务协助学校处理各种卫生安全等事件。建设部门有责任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有义务指导校舍安全检查,对校舍危房进行鉴定;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有权责令其纠正。

  5.学生及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我们不仅要考虑保护学生的权益,也要明确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这些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四)落实学校安全教育体系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建立立体式的安全教育模式,即多层次的安全教育模式。学校的安全教育可以分为教职工安全教育与学生安全教育两大部分,前者又分为学校管理人员培训、普通教职工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

  其次,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而异。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学校常见的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预案的制作与操作、学校事故的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典型事故案例及分析等。普通教职工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教学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紧急避险逃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校常见事故的预防及处置、典型案例分析等。特殊岗位的培训主要指学校的校医、电工、保安、锅炉工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中小学生的培训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有关要求进行。

  再次,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短期集中培训和长期多形式学习相结合的模式, 切不可重形式、轻效果。尤其是对于刚入校的新教师,对其进行校内安全培训是其上岗前必经的程序。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其教育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实战演习、讲座、知识竞赛、演讲等多种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形式进行。

  学校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也间接的通过对教育系统的作用促进或阻碍社会的和谐稳定, 影响整个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未来,因此, 学校的安全问题还需要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多方合力。(本文作者:石连海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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