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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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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点防范部位和单位内部贵重物品的管理,维护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保障集体财产和员工生命、财物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防范部位是:重点办公场所、机房、财务室、档案室、机动车车场(库)、人员聚集场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贵重物品是单位的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劵、仪器设备、测量工器具、电视、电话会议设备、录像设备、照相设备、音响设备、投影设备、电脑等级其重要的办公设备、音像资料等。
        第四条  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保卫工作采取“积极防范、自主管理、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保卫工作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攻击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做好安全防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整改工作,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保卫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制定并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第七条  相关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保卫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有关部门、各单位具体职责:
        (一)公司组织对本单位的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进行划定。
        (二)分别建立并完善适应不同部门具体情况的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三)对在重点防范部位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保管员应进行认真审查、录用。
        (四)建立、健全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保卫管理档案,做好统计工作。
        (五)经常开展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清除隐患,堵塞漏洞。
        (六)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反馈,准确通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所用的保险柜、先进、支票、有价证劵的安全防范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财务部保险柜必须按银行规定的限额存放现金,不得超存。遇有特殊情况要超存过夜的,须经保卫部门同意,设2人以上在现场值班看守。
        (二)财务部保管的现金、支票、有价证劵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下班时保险柜要锁好并打乱字盘,保管人员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乱放。
        (三)财务部固定存放现金支票、有价证劵的房间和门窗加装防护措施和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经公安机关或公司保卫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严格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制度。支票、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要分开保管,随用随盖。开局支票要写清收款单位、注明日期、限额及用途。
        (五)取送万元以上现金应使用安全包或专业保险箱并需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大额款项应派车况良好的专车并加派可靠的专人护送或使用专业押款车。
        第十二条  档案室的安全防范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库房门钥匙平时应存放在办公室,不准随身携带。备用钥匙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使用。
        (二)档案室的库房要和其办公室、阅览室分开,借阅者和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库房。
        (三)档案室应采取相应的物防或技防措施,确保安全。
        (四)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
        (五)档案室应对库藏档案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贵重物品的购置、使用、处置、报废等应执行公司关于贵重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专人管理、手续完善、台账清楚、账实相符、定期核对。
        第十四条  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忽视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有关人员,由公司予以批评教育;由于失职而发生治安案件且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报公司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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