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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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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 1.8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 1.9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 2.1.2特殊高处作业
???????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 2.2高处作业要求
???????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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