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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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使劳动者能深入了解其工作场所生产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护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以及为预防因使用本公司产品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活动。
三、制度内容
(一)公司要采取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相关信息,保证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情权。
(二)定期联系取得检测评价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在车间醒目位置公告栏向职工公布。
(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的作业岗位,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厂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五)劳动者在已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向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劳动合同中来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六)国宝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使其获得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有关规定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八)国宝公司向用户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治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使用户获得本产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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