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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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其它有害因素。化学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物理、放射性因素和其它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才能确保工作场所对该场所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也是对工作场所的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为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避免给职工家庭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经厂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监测费用纳入厂子的全年度的开支计划,提到议事日程,并且单独立帐。
        2、与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签定协议,每季度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车间进行一次浓度(强度)的测定,浓度(强度)较大的车间可每月检测一次,将测定结果记录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在厂方明显位置进行公布。
        3、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尝试(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请示厂子领导应停止职工操作,检修相关的防护设备,不得克扣工人工资。        
        一、公司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均应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在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同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或直接报告公司任何领导,必要时,可同时报警(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2、各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如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伤亡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在半小时内立即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危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现场指挥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控制事故蔓延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5、伤亡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
        6、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原因、性质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三、事故调查处理
        1、本公司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2、本公司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事故调查时,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或嫁祸他人。
        4、本公司调查或安监部门调查后,应根据最后判定的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6、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或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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