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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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明确砂石分局各级、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砂石分局各项目(含联营体项目)、机关各职能部门部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3总则(1)水电八局砂石分局实施全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各级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责。(2)砂石分局各项目、行政正职为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3)各级行政副职为分管工作范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领导责任。(4)[任职条件]分局、各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各工程项目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施工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相应的符合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4职责4.1各级负责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1)砂石分局局长对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2)向分局员工传达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3)组织制订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计划;4)组织建立、健全分局及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组织制定砂石分局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6)责成分局各项目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监督落预案的实施;7)任命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成立分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聘用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8)主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考核,批准发布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并监督贯彻实施;9)保证分局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的足额投入;10)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全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定期主持召开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解决生产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11)对分局范围内的一般事故进行处理,并责成相关人员“说清楚”;12)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2)分局党委书记对分局安全生产监督、宣传、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2)组织指导分局开展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基本安全素质;3)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4)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3)分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对全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2)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2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200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审核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实施;4)审批分局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外审;5)确保在分局内不断提高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6)及时掌握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7)按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主持对各项目负责人的考核;8)组织主持分局范围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9)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4)分管生产副局长对生产职责范围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2)在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3)在生产进度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避免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局面的出现,时刻把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安全;4)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积极支持各级安全人员的工作;5)拒绝任何无安全施工生产措施的施工,对重大危险施工实施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6)参与分局重大事故危险源辨识评价,参与制定重大施工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积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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