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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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达到A、B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级。
  第五条 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其它。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八条 餐饮服务信用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餐饮服务信用B级单位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 申报A级的单位(市直管单位除外)先由县、区级评审小组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和评审的量化评分表,一式一份)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数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A、B级评审组按下述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查阅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企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评审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和结论。
  第四章 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条 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审小组评定结果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A级信用等级名单并授予标牌。 A级信用等级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B级信用等级(除市级直管单位外)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
  第十五条 A、B级信用等级公示后,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相应的等级标志。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八条 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1年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建议企业申请高一级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其它等级。
  第二十一条 降级或取消等级决定应由原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第二十二条 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出现了上述降级情况或等级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扩建,原有条件和管理水平发生变化,已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应及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降级或取消决定。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接到降级或取消信誉度等级的决定后,应及时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等级标识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降级的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原级的评审,其负责人应重新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对降级单位申请原等级和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六T”实务示范店称号的餐饮单位,不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A级标志。
  第二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B级单位,对B级单位评定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A、B级信用等级每3年由评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核一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A、B级单位动态管理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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