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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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培训和健康检查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健康检查须在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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