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

公司工会委员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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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本公司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 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3.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会劳动卫生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和纠正的意见、建议,限期整改。
4. 参加本企业的主要安全活动、会议,审议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表彰电力生产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 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7.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8.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9.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10.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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