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消防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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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事故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工地应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各项责任制,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订出如下制度:
1、 项目经理是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全责。
2、 按规定建有义务消防队,有专人负责,各班组任副组长,订出教育训练计划及防火预案(见消防网络图)。
3、 技术主管、施工员、安全员在管作业安全的同时,也应对消防进行管理。定期(每15天)组织对木工棚、职工宿舍、仓库、食堂、配电箱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4、 应根据各项目的消防专项方案设置消防器材。
5、 焊割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6、 防火领导小组成员,除每日做防火检查外,在每月项目部组织的检查中,由组长带领组员。细致地检查工地的防火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将火苗消灭于萌芽状态。
7、 防火检查内容,除公司制定的防火检查制度外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应对木模堆放点、木工间等地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做好整改复查。
8、 决不放过一点一星火种,对造成火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外,还得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9、 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决不可掉以轻心马虎从事,对不负责任的职工除教育外,必要时加以严肃的处理。
10、 强化现场动火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决不允许变相动火或私自动火,违者或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责任人一切法律责任。
11、 严禁乱拉乱拖电源线路,未经批准同意造成火灾事故者,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12、 施工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标牌,任何人未经保卫部门同意,故意损坏者,将按照成本的3~5倍进行处罚。
13、 现场的乙炔、氧气的间距必须在5~10米之间的有效位置,同时不允许露天暴晒,以防爆炸事故发生。
14、 生活用灯泡,最大不超过60W,库房内严禁使用日光灯、白炽灯。
15、 保险丝不准用铜、铁丝代用,以防短路,引起火灾。
16、 施工动火,监护人或操作工必须先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燃易爆物,配置相应的灭火机,方可操作,作业完毕,必须检查无误方可离开。
17、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热器、电饭锅、煲、电炉、电老虎等。
18、 施工现场严禁流动吸烟,不准倒床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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