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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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有火灾危险和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照用火管理制度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隐患,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后方可动工。
    3.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必须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并专人负责。
    4.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吸烟。
    5.在有火灾危险、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电气设备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具备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物业工程部确认后方可安装、使用,操作人员须经过相关培训;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需增加电器设备时,必须书面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经批准后,由工程部指派电工按规定安装。
    3.电器设备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私用大功率电器。
各部门下班后,应关闭电源。
    4.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5.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也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整改。
    6.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拉设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工程部人员检查拉设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工程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7.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做记录。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应按规定向保安部申请“动火许可证”,经公司领导同意、消防主管部门检查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2.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好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备用。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或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进行焊割作业。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焊割操作不准与粉刷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7.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明火烧烤或用金属物敲打撞击。
    8.电焊机地线不准连接在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9.动火作业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10.广场内仓库、配电间、机房、营业场所及办公区严禁烟火。
    11.主管部门需派人到现场监督,并定时巡查。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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