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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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车间绝不有明火出现,操作人员严禁在作业场地吸烟,一旦发现以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重者公司除名。
2. 高温季节避开高温时间生产,一般在12点至15点尽量生产无危险产品。
3. 车间配备的灭火器,存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
4. 车间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扫工作,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 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 对灭火器材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更换,寒冷季节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
7. 操作人员中配备消防员,做到消防及时、快速、准确。
8.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料排入下水道,有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的措施。
9.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检验检测。
10. 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11. 禁火区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领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需经安保部门复查、总经理终审批准,动火前装置应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严禁无动火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1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进入禁火区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4.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沙、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及时清除。
15. 作业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液,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 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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