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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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春中医药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出入管理
        第 一 条  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 二 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区。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长春中医药大学门卫管理相关规定,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 三 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 四 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部门、院(系)开出的有效携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 五 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第 六 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校园。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段,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第 七 条  禁止在校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第 八 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区或在校区行驶。
        第 九 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员。
        第二章 停放管理
        第 十 条 校内停车位由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并负责检查。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教学、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做到施工时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出现破坏及现场混乱情况。当事人对保卫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办证管理
        第十八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唯一许可的有效凭证。其类型分为: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B证),通行证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同时对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办证对象包括校内公车、本校职工私车、外部送货车辆等。学校公车凭车辆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A证;校内职工私人车辆须凭职工本人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A证;外来送货车辆凭购货方开具的证明办理B证。
        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单位和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 B证)”,凭此证出入校区。
        第二十一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有效期为长期;B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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