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电动吊篮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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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属于新建项目。具体采用电动吊篮的单位工程有C地块的5#楼建筑面积为27941.93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22层;6#楼建筑面积为4043.01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四层;7#楼建筑面积为37860.74平方米,地上19层地下二层;8#楼建筑面积为23680.15平方米,地上11层地下二层;A地块的1#楼建筑面积31326.64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22层;2#楼建筑面积23088.44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22层;3#楼建筑面积28588.27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20层;4#楼建筑面积21810.02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20层。
安全监理人员要对电动吊篮布置情况详细了解,并掌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及所使用电动吊篮的数量、施工形式等。为确保施工安全,要督促总包做好对电动吊篮设备进场的组装、维护检修、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电动吊篮安全监理依据
GB1915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处作业吊篮标准》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JGJ33-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设部第(2008)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9〕67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电动吊篮使用手册
三、电动吊篮强制性规定
1、电动吊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电动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吊篮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3、吊篮堆物超重,钢丝绳锈蚀,防护设施不到,安全锁限位失灵易导致高处坠落
使用前要对行程、限位、急停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4、吊篮安装完毕后,应经上海市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发放准用证方可使用。
5、操作人佩戴的安全带必须系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6、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严禁集中堆载、偏载、超载。
7、电动吊篮电气设备必须接地、接零。
8、吊篮内物料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长料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吊篮。
9、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10、作业结束后,吊篮应与建筑物固定,并切断电源,锁好电器控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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