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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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F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 助燃气体;
F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60℃的液体;
B 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部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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