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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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华润B2项目一期 建设单位: 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山东新昌隆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华润兴隆北片区二环南路北侧B2地块一期工程,该项目基地位于济南市二环南路以北,三面环山,环境优越。西侧与项目B1地块相邻,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8万㎡,其中别墅24栋(三层,单栋面积约800-1200平方米),洋房11栋(六层,单栋面积约1600-2600平方米),车库地下一/二层,以及标段内挡墙及换热站工程。 本工程的工程特点是:建筑体量大、单位工程多;业态功能齐全;工程复杂,涉及工序多、工艺多;品质要求高。本工程洋房外墙装饰施工全部使用吊篮,共11栋,约200台吊篮。 二、编制依据: 1、施工方吊篮施工专项方案 2、《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60-2008 7、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 三、监理工作流程     1、安全监理施工前应做的事项 1、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4、核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6、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安装和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检查定期检测情况。   7、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 2、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各种制度 (一)、安全会议制度     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例会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结,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每月中旬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施工方项目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参加。会议对前月安全工作进行点评,对下月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并形成纪要供各方执行。 (二)、安全报审制度 在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必须审查其安全方面的内容。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发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 (三)、安全监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交底与验收制度 (五)、巡视检查制度 所有监理人员在巡视现场时均要注重发现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时要进行记录与汇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每天巡视主要的施工现场一次,并记录有关安全情况,处理有关安全隐患。 (六)、检查验收制度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书面指出施工现场所在的安全隐患,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安全情况;对需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材料、设备、工序)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在资料审查合格、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签署意见。 (七)、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重大隐患且为很可能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消除,否则签发隐患影响区域的停工令;重大隐患且可能会发生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在4~8小时内消除隐患,否则必须签发隐患影响区域内停工指令。如仍得不到整改,必须立即通过业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情况紧急,施工单位又拒绝整改或停工,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电话报告,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干预,以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事后再以书面形式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通话记录,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八)、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旁站工作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该计划应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同意。 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类型有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根据法规和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安全检查活动的目的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包括现场安全和安全资料等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制定检查标准和检查方法,明确参与检查的人员。 4、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5、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程例会等形式向建设工程各方主体通报。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旁站工作要点     1、重大施工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针对性的巡视监理方案,明确本工程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安全监理规划和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排施工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理的巡视监督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3、安全巡视监理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应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旁站监理情况填写巡视旁站监理记录表。 4、各专业工程的安全巡视、旁站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事先做好方案。 (十)、突发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方案 突发事故时按程序及时上报 (十一)、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教育、交底制度 1、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人货施工电梯、塔吊司机、起重机、指挥等),安全施工单位级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对资质进行审查。 2、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总结前期的安全情况,布置后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3、要求施工单位各专业施工队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各施工班组每周做“三上岗、一讲评”记录。 4、要求施工单位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必须对操作班组进行有针对性质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外架的搭设、拆除、施工电梯、塔吊的安装和拆除要有施工技术措施,并向操作工人进行详细交底,并亲临现场指导。 (十二)、建立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本工程将对下列设施执行验收挂牌制度: 1、垂直运输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 2、脚手架。 3、各种洞口、临边围栏及防护设施。 4、为作业安全、机电安全防护需要专门配置的各种设施。 (十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要素管理网络、消防管理网络,健全安全生产体系。 2、本工程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将配合安全教育,提出安全目标口号与安全施工警句,在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上将其布置在醒目位置。此口号与警句能增强安全生产气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工地每月二次全面安全检查。工段每星期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施工员实施,每个作业班组结合上岗安全交底,每天安全上岗检查。通过安全检查活动,不断提高和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并且通过检查活动本身可以发现和解决隐患。 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分项细则 (一)高处(空)作业的安全监理 1.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高处作业的具体安全措施,其内容应包括:对施工人员上下通道的搭设技术,如搭设宽度、跳板铺设、扶手栏杆的高度、通道与地面的夹角、转弯处的小平台面积等都有具体要求。 2.检查施工单位对高处作业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逐级进行技术和安全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需使用脚手架、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 4.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作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上岗。 5.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确有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需要时,中间必需设隔离设施。 6.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 7.因施工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8.检查高处作业所有临边及洞口防护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高处作业的临边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栏杆高度不低于1.5米,下部设置高18厘米的踢脚板。 9.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照明,楼梯、空洞等处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置红灯警示。 (二)吊篮作业安全监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2 引用标准
  GB 1102圆股钢丝绳
  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8902航空用钢丝绳。
  3 术语
  3.1 提升机构
  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 吊篮平台
  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 悬挂机构
  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 安全锁
  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 行程限位
  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 额定载荷
  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 常设吊篮
  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 非常设吊篮
  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 有轨式
  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 无轨式
  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 一般要求
  4.1 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 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 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 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
  c. 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 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4.6 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5 结构安全系数
  5.1 吊篮所用承载的结构零部件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2,取决于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
  5.2 吊篮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铸铁、玻璃纤维)制成的承载零部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取决于该材料的最小强度极限。
  5.3 确定结构安全系数时所用的设计应力取零件中产生的最大应力值。此时吊篮应工作在符合设计要求的额定载荷下,并与制造厂所提供的操作规程相符合。设计应力包括应力集中和动载荷的影响,结构安全系数按下列计算: 6 材料与加工质量要求
  6.1 材料
  吊篮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图样规定,并应具有供应厂的合格证书,关键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
  6.2 加工质量要求
  6.2.1 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允许有砂眼、气孔、浇冒口凸起,飞边、毛刺应铲除磨平。
  6.2.2 液压、气压元件(如油泵、油马达、阀、气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现的铸造缺陷,一律不允许焊补。非加工面上若有导致渗漏的铸造缸陷亦不允许焊补。
  6.2.3 锻件非加工表面飞边、毛刺应清除干净。
  6.2.4 锻件不应有裂纹、夹层、折叠、锻伤、结疤、夹渣等缺陷。
  6.2.5 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漏焊、裂缝、夹渣、烧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条焊缝应均匀一致,飞渣、焊渣应清除干净。
  6.2.6 焊接件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重要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用无损探伤法进行。
  6.2.7 热处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严重缺陷。
  6.2.8 对于热处理零件的裂纹、烧损、碰伤及氧化 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检验。对需用磁铁、超声波及X光进行检验的零件,应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提出要求。
  6.2.9 机械加工后的零部件,应符合产品图样、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6.2.10 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应有锈蚀、磕碰、划伤等缺陷。
  6.2.11 凡生产厂制造的待装零、部件,必须有质量检验部门的合格标记;外购件和协作件必须有证明其合格的文件,方可进行装配。
  6.2.12 产品可见外表应涂底漆1~2道;涂面漆2~4道,除焊缝、钢板接缝、伤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响外观的粗糙铸造表面可局部刮腻子外,其他涂漆表面不刮填腻子。
  7 吊篮平台的要求
  7.1 吊篮平台的结构应能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荷,出厂前必须做负载试验,并应检查焊缝是否开裂和螺栓是否有松动现象。
  7.2 吊篮平台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焊缝达到设计要求。
  7.3 吊篮平台的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
  7.4 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
  7.5 吊篮平台内应设有安全带和工具的挂钩装置。
  7.6 吊篮平台内最小通道宽度不小于400mm,底板有效面积不小于每人0.25m2。
  7.7 吊篮平台上须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建筑物一侧的高度不小于800mm,后侧及两边高度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
  7.8 吊篮平台安全护栏所有构件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它缺陷。
  7.9 沿吊篮平台底板四周应装有高度不小于100~150mm的挡板,挡板与底板间隙不得大于5mm。
  7.10 吊篮平台应有在建筑物表面滑动的导轮或配备缓冲装置,保证吊篮平台的稳定,以避免与墙面撞击。
  7.11 吊篮平台如果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上电气联锁装置。
  7.12 吊篮平台正常运行操作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平台上,并且要选用可点动和连续手按及不受气候影响的电气设备。
  8 提升机构的要求
  8.1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必须有挡线盘,钢丝绳应整齐地缠绕在卷筒上,当吊篮平台提升高度达到最大行程时,挡线盘高出卷筒上的最后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
  8.2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20。
  爬升式提升机构的滑轮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12,当D/d等于12~18时应采用航空用钢丝绳。
  8.3 提升机构的传动禁止采用摩擦装置、离合器、皮带传动等。
  8.4 提升机构的传动零部件必须进行适当润滑。亦可采用自密封、自润滑,并应定期注入和更换润滑油。
  8.5 提升机构的所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装上机罩或类似的防护装置。
  8.6 提升机构的传动机构在电气失效时,应具备不超过两人就可操作的手驱动装置。
  8.7 提升机构上必须配备制动器,一般应有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均可使带有额定载荷的125%的吊篮平台停止运行并停住。
  8.7.1 主制动器
  该制动器应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采用常闭式制动器。
  主制动器选用闸刀式或盘式,并整体安装在提升机构上或提升电机上,制动器的各部分位置匀应便于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2 辅助制动器
  辅助制动器一般应刚性安装在提升机构的机架或底座上,可用常闭式制动也可用手动机械制动,该制动器主要是使用在提升机构采用手摇驱动情况下,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其安装位置要便于操作、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3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若装在屋面小车上(动力装置位于屋面),也必须配备制动器,并需符合8.7.1、8.7.2的要求。
  8.8 提升机构上下运行最大额定速度不得超过10m/min。
  9 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吊篮一般须配备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等,并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安装。
  9.1 制动器
  吊篮制动器必须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9.2 行程限位
  9.2.1 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9.2.2 行程限位装置的安装方式须是以吊篮平台自身直接去触动。
  9.3 安全锁
  9.3.1 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构上使用的相同型号的安全钢丝绳。每根安全钢丝绳上必须有不能自动复位的安全锁。
  9.3.2 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
  9.3.3 安全锁的动作要灵敏,工作要可靠,并需经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装配和出厂,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超期必须由专业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9.4 必要时吊篮上须有防倾斜装置。
  9.5 吊篮上宜设超载保护装置。
  10 钢丝绳的要求
  10.1 钢丝绳的选择
  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S选用吊篮钢丝绳,所选用的钢丝绳对于爬升式必须符合GB 8902要求;对于卷扬式必须符合GB 1102的要求,并必须有产品性能合格证。
  a. 吊篮使用的钢丝绳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说明书内写明;
  b. 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10.2 钢丝绳安全系数的确定
  钢丝绳安全系数按下式确定,但安全系数值不应小于9。
  n≥S·a/W
  式中 n——安全系数;
  S——单根承重钢丝绳的额定破断拉力,kN;
  a——承重的钢丝绳根数;
  W——包括吊篮平台、提升机构和电器系统等的自重及额定载荷。
  10.3 钢丝绳的固定
  应符合GB 5144的规定。
  10.4 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
  10.5 钢丝绳的检查
  10.5.1 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10.5.2 检查周期
  对于吊篮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GB 5972中2.4.1的规定。
  10.5.3 检查部位
  必须检查钢丝绳的整个工作长度。同时也必须仔细检查通过滑轮或卷筒。其他接触面以及正反缠绕的那些钢丝绳绳段。对于靠近末端接头处的钢丝绳应当仔细检查。并应符合GB5972中2.4.2的规定。
  10.5.4 在闲置设备上钢丝绳的检查
  当设备已闲置或停用一个月以上时,其钢丝绳在设备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检查。
  10.6 钢丝绳的报废
  应符合GB 5972中2.5的规定。
  11 悬挂机构的要求
  11.1 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必须选用钢材或其他合格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可采用焊接、铆接或螺栓连接,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的强度和刚度。
  11.2 悬挂机构受力构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11.3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上的作用力都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12 配重的要求
  12.1 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
  12.2 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在吊篮使用前须经安全检查吊核实才能使用。
  12.3 抗倾覆系数等于配重矩比前倾力矩,其比值不得小于2。见下图 13 电气系统的要求
  13.1 电气系统中的主要元件均应安装在电器控制箱内,并集装在绝缘板上,必须保证与电器控制箱外壳绝缘。其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13.2 吊篮的电源电缆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意外的触碰,并应单独使用,且安装熔断保险开关。
  13.3 电器控制箱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3.4 吊篮的电器系统应有可靠的接零。
  13.5 电气系统中所选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灵敏可靠。
  13.6 吊篮上备用的便携式电动工具使用的额定电压值不得超过220V,并应有可靠的接零。
  13.7 电器系统中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的承载要求
  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支承住吊篮的全部载荷。
  15 其他要求
  15.1 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15.2 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15.3 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15.4 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15.5 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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