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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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处理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隐患的应急程度,分别采
用与其相适应的处理手段和处理方法:
1、一般安全问题
可采取口头指出或签发安全工作指令的办法,要求承包人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或限期整改进行处理,预防问题扩大或加深。
2、严重安全隐患
(1)、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召开,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的现场监理会议,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承包人对安全隐患的控制状况,可邀请业主参加)。
(2)、签发安全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复查、消项。
(3)、必要时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恢复施工。
(4)、承包人应立即进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
(5)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完毕,承包人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写出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并存档,同时报监理工程师。
(6)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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