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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奖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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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奈曼旗至白家湾子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第NBSG标段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施工期间绝对安全,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奈曼旗至白家湾子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第NBSG标段项目经理部日常安全管理范围,本办法是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补充,本办法与上述管理办法重复部分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对各工区日常安全检查活动依据本办法所制定的安全管理奖罚内容及标准进行奖罚。
        第四条   奖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有理、有据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管理检查内容包括综和管理部分、基本作业部分和专业部分等内容,专业部分包括路基、桥涵等工程,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与施工规范对照手册》和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等其它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安全管理检查方式包括公路质量监督部门、业主、监理、项目经理部等在内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安全检查奖罚内容
        第七条   综和管理部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日志、检验批等各项安全管理台账。
        第八条   基本作业:劳动安全卫生、施工用电、施工现场防火、材料储运、火工品管理、施工机械、锅炉及压力容器、混凝土与砌体工程、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特殊场所作业、季节性施工、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静态验收等。
        第九条   路基工程:地基处理、路堤、路堑、过渡段、特殊路基、支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等。
        第十条  桥涵工程:基础、墩台、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预制及运架、桥位制梁、桥梁支座安装、涵洞、桥面系及附属工程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实现年度考核目标的工区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按年度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本办法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部每年组织各工区开展标准化工地达标活动,年内被工程公司等上级单位或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评为标准化工地(文明工地)或类似荣誉的工区,项目部每项给予工区奖励10000元;被集团公司评为标准化工地的每项给予项目奖励5000元。被评为各级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的,视情况给予500-5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区奖励。项目每年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工区。对现场施工规范、上级机关和业主检查效果好的、无因工责任事故、无因工非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无影响企业经营市场的安全问题、无新闻媒体曝光及其它事件的工区进行表奖,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区”荣誉称号,给予获奖工区50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凡在个人工作范围以外,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得力措施,从而避免了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对主动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200~2000元;举报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核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00元;提出和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应用,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认定后,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第十五条  发生因工责任伤亡事故对事故工区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发生员工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发工区全体人员6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10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5000元。
        (二)发生员工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般重伤事故,扣发工区全体人员6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20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10000元。
        (三)发生员工较大死亡事故或两起一般事故,按照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四)发生员工重大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按照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五)发生员工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 因工责任事故是指工程作业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火灾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对发生员工因工非责任伤亡事故工区和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
        (一)发生员工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发工区全体人员2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5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2000元。
        (二)发生员工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般重伤事故,扣发项目全体人员3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10000元;给予项目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5000元。
        (三)发生员工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安全事故,扣发工区全体人员6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15000元;给予项目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8000元。
        (四)发生员工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死亡事故,扣发工区全体人员12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20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15000元。
        (五)发生员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 因工非责任事故是指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定性为非责任、不可预见、自然灾害和意外伤亡等,并且没有造成投标停牌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对责任者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
        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10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5000元;扣发项目全体人员2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
        (二)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
        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15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8000元;扣发工区全体人员3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
        (三)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A类事故
        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20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全项目通报批评,各罚款10000元;扣发工区全体人员6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
        (四) 发生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两起一般亡人事故
        按照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五)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按照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发生亡人事故未按时上报的,事后被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被国务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项目的经济处罚,按第十六条至十七条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因安全生产问题被政府管理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
        (一)被省部级政府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不影响经营投标的给予工区经理、书记通报批评,各罚款3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通报批评,各罚款2000元;扣发工区全体人员3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影响经营投标的参照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二)被地市级政府机关(铁路局)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不影响经营投标的给予工区经理、书记通报批评,各罚款1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各罚款500元;扣发工区全体人员2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影响经营投标的给予工区经理、书记通报批评,各罚款3000元;给予工区安全总监、总工程师通报批评,各罚款2000元;扣发工区全体人员6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
        第二十条  对发生机械设备、车辆、火灾、中毒、爆炸等责任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时,给予工区经理、书记、安全总监、总工程师通报批评,各罚款2000元;扣发工区全体人员4个月的安全生产奖金。
        第三章   安全检查奖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公路质量监督部门、业主、监理等部门的安全检查结果,以上述单位下发的检查通报为准,按发现问题和表扬的责任单位为主体进行奖罚,奖罚标准以1万元为起点。对项目经理部日常安全检查结果,以奖罚通知书或检查通报的形式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奖罚处理,奖罚标准以200元为起点。
        第二十二条  处罚以责任单位为主体,由项目部直接扣罚,对于责任人由责任单位在内部进行处罚;奖励由项目部直接奖励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安全检查处罚细则见后附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对各工区的处罚,由项目安质部和财务部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罚款均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各工区的安全生产奖发放由项目安质部进行核定后按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除执行项目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奖罚外,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条款同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属各工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针对本工区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和有遗漏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项目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奖罚,由项目部财务部代扣代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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