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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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以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段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工作,由副驻地高监担任副组长,安全监理工程师、驻地工程师等担任组员。
2、驻监办实行驻地高监负责制,驻地高监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直接领导责任。
3驻监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责任。
4、驻监办成立以驻地高监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组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其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控。
5、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控制。
6、驻监办有关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制度。
7、各级监理人员安全岗位职责(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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